证券代码:601162 证券简称:天风证券 公告编号:2024-046号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拟对原《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体条款的修订详见附件。
以上《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修订事宜分别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除附件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不变。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全文将于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24 日
附件:
1、《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3、《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4、《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附件1: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1 “股东大会” 统一修改为“股东会”
2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名称“风险管理委员会” 统一修改为“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发
“发展战略委员会” 展战略与 ESG 委员会”
第一条 为维护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第一条 为维护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职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3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
章程。 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
4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职权主要包括以公司名义
从事的民事活动、执行职务并承担相应责
任,以及接受监督与约束等。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
5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 第十六条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
求的前提下,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从事《证 求的前提下,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从事《证
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品种之 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品种之
6 外的金融产品等投资。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 外的金融产品等投资。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
开展私募基金业务。公司可以设立置业子公 开展私募基金业务。公司可以设立物业子公
司,仅为天风证券及子公司提供物业服务。 司,仅为天风证券及子公司提供物业服务。
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开展证券资产管 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开展证券资产管
理业务。 理业务。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7 有同等权利。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8 第二十一条 发起人名称 第二十一条 发起人名称
“武汉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9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修订前 修订后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
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 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10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决议。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
第三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11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决权;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质询;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四)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
12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或者质询。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遵守《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