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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155 沪市 新城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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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155:新城控股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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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155            证券简称:新城控股            编号:2022-037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告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4)的后续进展。

      案件所处诉讼阶段:一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子公司苏州新城创佳置业有限公司为
本案被告。

      涉案的金额:本案不涉及具体金额,原告支金高诉讼请求系要求被告将其
持有的苏州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至支金高名下。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案尚未判决,本案的诉讼结果
及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受理机构名称: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法院”)
  1、诉讼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

  2、收到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及合议庭告知
书[编号为:(2021)苏 0591 民初 15400 号之一]的时间:2022 年 4月 21 日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支金高


  2、被告一:苏州新城创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新城”)

  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苏街 111 号 421室

  法定代表人:周科杰

  3、被告二:苏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碧桂园”)

  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长路 88 号 G2 幢 1501室

  法定代表人:林强

  4、被告三:珠海横琴顺碧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地:珠海市横琴区宝华路 6 号 105室-28515(集中办公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佛山市顺德区中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5、被告四:佛山市顺德区共享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桂园居委会碧桂花园会所三楼 302 室

  法定代表人:闻江波

  6、被告五:沈银龙

  7、被告六:陆志文

  8、被告七:王雁平

  9、第三人:苏州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金世纪”)

  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戴溇村湘州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周科杰

  (三)案由:股权返还纠纷

  (四)案件进展:

  1、原告变更诉讼请求。

  2、经苏州法院审查,因本案尚有事实需要查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裁定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二、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及诉讼请求

  (一)本案基本情况

  支金高系苏州金世纪历史股东,曾持有苏州金世纪 100%股权。2014 年 7 月 1
日,支金高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 30%的股权转让给沈银龙,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
29%的股权转让给陆志文,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 31%的股权转让给朱磊。2014 年 7
月 21 日,支金高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 10%的股权转让给平梅军。2014 年 8 月 27
日,平梅军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 10%的股权转让给王雁平。2014年 10月 20日,朱磊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 31%的股权转让给沈银龙。至此,沈银龙持有苏州金世纪61%的股权,陆志文持有苏州金世纪 29%的股权,王雁平持有苏州金世纪 10%的股权,且沈银龙、陆志文、王雁平经工商登记为苏州金世纪合法股东。苏州新城以合同价款 101,571.39 万元受让苏州金世纪 100%股权及债权。在从沈银龙、陆志文、王雁平处受让苏州金世纪 100%股权并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后,苏州新城于2016年 10月 10日将苏州金世纪 50%的股权转让给苏州碧桂园并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

  支金高与苏州新城、苏州碧桂园、沈银龙、陆志文、王雁平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二审判决,确认苏州新城与沈银龙签订的落款
日期为 2016 年 7 月 18 日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确认苏州新城与陆志文签订的落款
日期为 2016 年 7 月 18 日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确认苏州新城与王雁平签订的落款
日期为 2016 年 7 月 18 日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确认苏州新城与苏州碧桂园签订的
落款日期为 2016 年 9 月 18 日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详见公司已披露的《公司关于
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公告编号 2021-058)。

  (二)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向苏州法院申请撤回部分诉讼请求并变更原诉讼请求,具体如下:

  1、请求撤回原诉讼请求一,即:请求确认被告二与被告三、被告四之间签订
的关于第三人的股权转让合同(落款时间为 2016 年 7月 18 日)无效;

  2、请求撤回对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的起诉。

  3、原诉讼请求变更为:

  (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向原告返还其持有的第三人的股权。

  (2)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及第三人协助原告办理第三人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案尚未判决,本案的诉讼结果及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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