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一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 1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及提案...... 3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通知和召开 ...... 4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 ...... 5
第六章 附 则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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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组
织和运作,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
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事会和监事的
职责。
第四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其中一名职工代
表监事。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行使监事会办事机构职能,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八条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
表的比例不低于监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监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监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
第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九) 股东大会决议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保管监事会印章;
(四)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及提案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监事会。
监事会决议应经过半数监事同意。
第十七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
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董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八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者
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董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通知和召开
第十九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分别提前十日
和二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传真、邮件(包括电子邮件)方式,提交全体监事和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立即召开,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在非现场会议的情形下,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见在规定的时限内根据会议通知投票至指定的地点,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参加人员为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
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会议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有关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
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对每
一投票事项具体的意见、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
第二十八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包括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见;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以及会议形成的决议(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 与会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
监事既不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
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在本规则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以上”含本数; “低于”
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抵触时,以《公司章程》规
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及对本规则的修订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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