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38 证券简称:工业富联 公告编号:2024-051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股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2 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含);
● 回购股份资金来源: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自有资金;
● 回购股份用途:注销以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回购股份价格: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40.33 元/股,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 回购股份数量: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40.33 元/股的条件下,若按照回购资金总额上限测算,预计可回购数量约为 743.86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4%;若按照回购资金总额下限测算,预计可回购数量约为 495.91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02%。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 回购股份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 回购股份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经公司发函确认,截至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目前在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及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间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如未来有减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相关风险提示:
1、公司股票价格若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2、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可能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因此存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回购股份方案的风险;
4、因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减少注册资本,可能存在公司无法满足债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要求导致回购股份受到影响的风险;
5、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可能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及《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 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提议及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郑弘孟先生于 2023 年 10 月 18 日提议公司通过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具体内容见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董事长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二)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情况
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 个月内实施。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实施本次回购,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尚需取得债权人同意。公司将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后依法通知债权人。二、 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
本次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回购方案首次披露日 2024/7/31
回购方案实施期限 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
方案日期及提议人 2023/10/18,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郑弘孟先生提议
预计回购金额 20,000 万元~30,000 万元
回购资金来源 自有资金
回购价格上限 40.33 元/股
√减少注册资本
回购用途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用于转换公司可转债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回购股份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股份数量 495.91 万股~743.86 万股(依照回购价格上限测算)
回购股份占总股本比例 0.02%~0.04%
(一) 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在综合考虑公司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的盈利能力的情况下,依据相关规定,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用于注销以减少注册资本。
(二)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三) 回购股份的方式
本次回购股份拟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四)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起不超过 12 个月。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发生下述情况或触及以下条件,则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提前届满:
1)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低限额,则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股东大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管理层将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3、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 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1、拟回购股份的用途: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用于注销以减少注册资本。
2、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本次拟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 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含)。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40.33 元/股的条件下,若按照回购资金总额上限测算,预计可回购数量约为 743.86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04%;若按照回购资金总额下限测算,预计可回购数量约为 495.91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02%。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限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做相应调整。
(六) 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40.33 元/股,该价格不超过董事会
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由公司董
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二级市场股票价格确定。
如公司在本次回购股份期限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
配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做相应调整。
(七)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八) 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用于注销以减少注册资本,按回购金额下限 2 亿元(含)和
上限 3 亿元(含)及回购价格上限 40.33 元/股的价格来测算回购股份数量,预计
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回购前 回购后 回购后
(按回购下限计算) (按回购上限计算)
股份类别
股份数量 比例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份数量 比例
(股) (%) (股) (%)
有限售条件流通 5,492,204 0.03 5,492,204 0.03 5,492,204 0.03
股份
无限售条件流通 19,862,386,300 99.97 19,857,427,212 99.97 19,854,947,669 99.97
股份
股份总数 19,867,878,504 100.00 19,862,919,416 100.00 19,860,439,873 100.00
注:1、以上测算数据仅供参考,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公司股本结构实际变动
情况以后续实际情况为准。
2、本次回购前的股份数量为截至 2024 年 7 月 29 日的股份数量。
(九) 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
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约 2,767.13 亿元、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1,454.40 亿元,货币资金 798.94 亿元。若按回购资金总额上
限人民币 3 亿元,根据 2024 年 3 月 31 日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测算,回购资金约
占公司总资产的比重为 0.11%、约占归属于上市股东的净资产的比重为 0.21%、约
占货币资金的比重为 0.38%。公司拥有足够的自有资金支付本次股份回购款。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结合公司目前财务状况、经营状况
及发展规划等因素,本次回购方案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盈利能力、财务状况、研发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回购方案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亦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十) 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做出回
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
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
减持计划
经公司发函确认,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