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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138:工业富联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14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12.05 元/股调整为 11.921 元/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 6.03 元/股调整为 5.901 元/股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8 月 13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根据《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和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对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了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1、2019 年 1 月 11 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
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19 年 3 月 4 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孙中亮就提交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2019 年 3 月 4 日,公司在公司网站内部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时间为 2019
年 3 月 4 日至 2019 年 3 月 14 日。公司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公告了激励对象名单。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
有关的任何异议。2019 年 3 月 15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了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9 年 3 月 20 日,公司召开了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9 年 4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富士康工业
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2019 年 5 月 10 日,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登记股票
期权 2,594.7021 万份以及限制性股票 14,918.3352 万股,并于 2019 年 5 月 13 日收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7、2019 年 8 月 13 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说明

    (一)调整原因

    2019 年 5 月 17 日,公司召开了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富士
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实施以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29
元(含税)。2019 年 6 月 14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
定媒体披露了《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
告股权登记日为 2019 年 6 月 19 日,现金红利发放日为 2019 年 6 月 20 日。

    鉴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对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二)调整方法

    1、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若在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派息、配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但任何调整不得导致行权价格低于股票面值。派息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V=12.05-0.129=11.921 元/股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若在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派息调整方法如下:

                      P=P0-V=6.03-0.129=5.901 元/股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影响。

    四、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系因公司实施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该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工业富联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工业富联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4、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核查意见

    5、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