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38 证券简称:工业富联 公告编号:临2019-029号
关于调整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激励对象人数:首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人数由原激励计划的4,528人调整为
4,402人。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26,929,733份调整为25,947,021份。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53,070,267股调整为149,183,352股。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4月3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根据《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对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了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9年1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监
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19年3月4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孙中亮就提交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2019年3月4日,公司在公司网站内部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时间为2019年3月4日至2019年3月14日。公司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激励对象名单。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9年3月15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了《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9年3月20日,公司召开了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9年4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内容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确定的4,528名激励对象中,有13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期权及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有20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股票期权及全部限制性股票;以上157名激励对象合计放弃认购股票期权982,712份,合计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3,886,915股。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作相应调整。
经调整,公司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4,528人调整为4,402人,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总数由225,000,000份调整为218,912,966份,其中拟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26,929,733份调整为25,947,021份;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53,070,267股调整为149,183,352股。
三、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影响。
四、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对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七、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授予权益的授予日、授予价格、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及激励份额的确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及授予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4、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调整及授予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5、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6、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