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37 证券简称:博威合金 公告编号:临2022-043
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修订《公司章程》以及制定、修订相关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0 日召开了第
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如下:
原章程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条款
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 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司系依照《公司法》规定设立的股份 系依照《公司法》规定设立的股份有
第二条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宁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宁波
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2001445520238。 913302001445520238。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第二十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一条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资本:…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
称“可转债”)时,可转债的发行、
转股程序、转股安排及可转债转股导
致的注册资本变更事项应当根据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其他相
关文件规定的程序以及公司可转债募
集说明书的规定办理。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第二十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三条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权益所必需。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方式; 进行。
第二十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四条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式。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第二十 6 个月时间限制。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九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券。
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 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条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持股计划;
… …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保;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任何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供的任何担保;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
第四十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
一条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保;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联方提供的担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
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 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币; 公司发生上述担保事项及关联担
保事项还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 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八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第四十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