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37 证券简称:博威合金 公告编号:临 2022-029
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 年 5 月 13 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宁波市鄞州区鄞州大道东段 1777 号博威大厦 11 楼会
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8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319,972,085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40.5004
份总数的比例(%)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是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9 人;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董事会秘书王永生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A 股 319,966,485 99.9982 5,600 0.0018 0 0.0000
2、 议案名称:《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A 股 319,966,485 99.9982 5,600 0.0018 0 0.0000
3、 议案名称:《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A 股 319,966,485 99.9982 5,600 0.0018 0 0.0000
4、 议案名称:《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A 股 319,966,485 99.9982 5,600 0.0018 0 0.0000
5、 议案名称:《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A 股 319,966,485 99.9982 5,600 0.0018 0 0.0000
6、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A 股 319,966,485 99.9982 5,600 0.0018 0 0.0000
7、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A 股 319,966,485 99.9982 5,600 0.0018 0 0.0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 比例
(%) (%) 数 (%)
5 《2021 年度利润分配 13,925,517 99.9598 5,600 0.0402 0 0
方案》
6 《关于续聘财务审计
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 13,925,517 99.9598 5,600 0.0402 0 0
机构的议案》
7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 13,925,517 99.9598 5,600 0.0402 0 0
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第 5、6、7 项议案为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19,966,4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
反对 5,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3,925,51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8%;反对 5,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勤芝、杨镕澺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