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36 证券简称:首创证券 公告编号:2024-015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首创证券)于 2024 年 4 月 11 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拟对《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中国证监会积极引导上市证券公司在规范公司治理等方面发挥标杆示范作用,综合上述要求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予以修订完善。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共涉及条款 43 项,具体修订内容及修订依据详见附件。除附件所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最终以监管部门及工商登记机构核准或备案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4 月 13 日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原条款序号、内容 新条款序号、内容 修订依据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 根据最新监管要求,增加
1 则》《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中国共产党章程》并参照《上市公 则》《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中国共产党章程》并参照《上市公 法律依据。
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
公司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 构审核,由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整体变更。 根据公司首发上市情况补
2 构审核,由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整体变更。 公司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充完善相关内容。
公司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000710925892P 的《营业执照》。
91110000710925892P 的《营业执照》。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8 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 273,333,800 股,于 2022 年 12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
第七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调
3 整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在股权锁定期内不得质押所持公司股权。股权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在股权锁定期内不得质押所持公司股权。股权
锁定期满后,公司股东质押所持公司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所持该公司 锁定期满后,公司股东质押所持公司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所持该公司
股权比例的 50%。 股权比例的 50%。 根据公司首发上市情况进
4 股东质押所持公司股权的,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不得恶 股东质押所持公司股权的,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不得恶 行调整。
意规避股权锁定期要求,不得约定由质权人或其他第三方行使表决权 意规避股权锁定期要求,不得约定由质权人或其他第三方行使表决权
等股东权利,也不得变相转移公司股权的控制权。 等股东权利,也不得变相转移公司股权的控制权。
公司上市后,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不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不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
5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准确识别关联方,严格落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准确识别关联方,严格落 根据公司首发上市情况进
实关联交易审批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避免损害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 实关联交易审批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避免损害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 行调整。
权益,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关联交易情况。 权益,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将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 公司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将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
一致行动人、最终权益持有人作为自身的关联方进行管理。 一致行动人、最终权益持有人作为自身的关联方进行管理。
公司上市后,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不适用本条第二款规定。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不适用本条第二款规定。
第五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在 5 个 第五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在 5 个
工作日内通知公司: 工作日内通知公司:
…… …… 根据公司首发上市情况进
6 公司应当自知悉前款规定情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 公司应当自知悉前款规定情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 行调整。
5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公司上市后,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不适用本条规定。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
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本章程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
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 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 规范文字表述。
7 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及时向股东作出解释,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及时向股东作出解释,
并书面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 并书面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
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召集人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召集人
确定的其他地点。 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
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根据公司首发上市情况进
8 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 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 行调整。
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公司上市后,应当提供 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