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Capital Securities Corporation Limited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号院 13号楼 A座 11-21 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
招股说明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发行股数: 本次拟发行股份不超过 273,333,80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为 10.00%。本次发行均为新股,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 7.07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22 年 12月 13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2,733,333,800 股
本公司本次发行前各股东将严格遵守下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
定,同时根据孰长原则确定持股锁定期限。
1、根据《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首创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根据《公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
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发行人股东不转让
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持有或控制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份。
3、根据《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 10 号——证券公司
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的有关规定,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以及受
证券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增持的股份自持股日
起 60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增持的股份自持股日起 36 个月
内不得转让。
4、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
见》,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进行相应调整),发行人控股股东持股
流通限制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 2022 年 11月 21 日
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摘自招股说明书正文,仅对特别需要关注的公司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做扼要提示。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的说明
(一)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持有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证券’)155,169 万股股份,占首创证券总股本的 63.08%。
本公司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本公司作为发起人持有的首创证券股份,自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
本公司承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自首创证券 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首创证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首创证券回购该部分股份。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本公司所持首创证券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首创证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首创证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息除权事项,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本公司承诺,根据《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 10 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在本次承诺前有增持过首创证券股份的,增持的相应首创证券股份自持股日起 60 个月内不转让。
本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审慎性监管的相关要求及《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 10 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等
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根据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本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期限。”
2、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持有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证券’)47,308 万股股份,占首创证券总股本的 19.23%。
本公司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本公司作为发起人持有的首创证券股份,自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
本公司承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自首创证券 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首创证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首创证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承诺,根据《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 10 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在本次承诺前有增持过首创证券股份的,增持的相应首创证券股份自持股日起 60 个月内不转让。
本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审慎性监管的相关要求及《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 10 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根据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本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期限。”
3、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持有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证券’)22,708 万股股份,占首创证券总股本的 9.23%。
本公司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本公司作为发起人持有的首创证券股份,自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
本公司承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自首创
证券 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首创证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首创证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承诺,根据《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 10 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在本次承诺前有增持过首创证券股份的,增持的相应首创证券股份自持股日起 60 个月内不转让。
本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审慎性监管的相关要求及《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 10 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根据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本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期限。”
4、城市动力(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城市动力(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持有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证券’)15,138 万股股份,占首创证券总股本的 6.15%。
本公司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本公司作为发起人持有的首创证券股份,自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
本公司承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自首创证券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首创证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首创证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承诺,根据《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 10 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在本次承诺前有增持过首创证券股份的,增持的相应首创证券股份自持股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本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审慎性监管的相关要求及《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 10 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根据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未来发生变化的,本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期限。”
5、北京安鹏兴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北京安鹏兴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 持有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证券’)5,677 万股股份,占首创 证券总股本的 2.31%。
本公司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