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Capital Securities Corporation Limited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13号楼 A座 11-21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
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目录
发行人声明 ...... 1
目录...... 2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 4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的说明......4
二、本次发行中介机构承诺......19
三、股利分配政策及滚存利润分配......19
四、重大风险提示......22
五、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经营状况及主要财务信息 ......34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 43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 45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45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45
三、股本情况......47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及行业竞争情况 ......49
五、发行人业务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情况 ......52
六、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69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93
八、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简要情况 ......100
九、发行人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101
十、发行人控股公司情况 ......121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 126
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量......126
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126
三、本次募集资金运用对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128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 129
一、风险因素......129
二、其他重要事项......134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144
一、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情况......144
二、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重要日期......144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45
一、备查文件......145
二、备查文件的查阅 ......145
三、信息披露网站......145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仅对特别需要关注的公司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做扼要提示。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的说明
(一)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持有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证券’)155,169 万股股份,占首创证券总股本的 63.08%。
本公司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本公司作为发起人持有的首创证券股份,自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
本公司承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自首创证券 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首创证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首创证券回购该部分股份。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本公司所持首创证券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首创证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首创证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息除权事项,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本公司承诺,根据《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 10 号——证券公司
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在本次承诺前有增持过首创证券股份的,增持的相应首创证券股份自持股日起 60 个月内不转让。
本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审慎性监管的相关要求及《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 10 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根据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未来发生变化的,本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期限。”
2、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持有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证券’)47,308 万股股份,占首创证券总股本的 19.23%。
本公司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本公司作为发起人持有的首创证券股份,自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
本公司承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自首创证券 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首创证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首创证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承诺,根据《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 10 号——证券公司
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在本次承诺前有增持过首创证券股份的,增持的相应首创证券股份自持股日起 60 个月内不转让。
本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审慎性监管的相关要求及《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 10 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根据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本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期限。”
3、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持有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证券’)22,708 万股股份,占首创证券总股本的 9.23%。
本公司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本公司作为发起人持有的首创证券股份,自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
本公司承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自首创证券 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公司在首创证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首创证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承诺,根据《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 10 号——证券公司
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在本次承诺前有增持过首创证券股份的,增持的相应首创证券股份自持股日起 60 个月内不转让。
本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审慎性监管的相关要求及《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 10 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根据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本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期限。”
4、城市动力(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城市动力(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持有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证券’)15,138 万股股份,占首创证券总股本的 6.15%。
本公司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本公司作为发起人持有的首创证券股份,自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
本公司承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自首创证券 A 股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首创证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首创证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承诺,根据《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 10 号——证券公司
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在本次承诺前有增持过首创证券股份的,增持的相应首创证券股份自持股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本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审慎性监管的相关要求及《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 10 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根据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本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期限。”
5、北京安鹏兴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北京安鹏兴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持有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证券’)5,677 万股股份,占首创证券总股本的 2.31%。
本公司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本公司作为发起人持有的首创证券股份,自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
本公司承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自首创证券 A 股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首创证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首创证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承诺,根据《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 10 号——证券公司
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在本次承诺前有增持过首创证券股份的,增持的相应首创证券股份自持股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本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审慎性监管的相关要求及《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 10 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根据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本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期限。”
6、公司各股东股份锁定期限
公司股东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限如下表所示,实际锁定期限按照孰长原则执行。
根据《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