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21 证券简称:宝地矿业 公告编号:2024-064
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
及特定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大股东及特定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新疆海益股权投资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益投资”)持有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宝地矿业”)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44,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0%。赵秋香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317,647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04%。上述股份均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①海益投资出于自身经营发展需要,拟通过集中
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减持数量不超过 24,000,000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3%。其中:(1)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时间为本计划
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即 2024 年 11 月 26 日至 2025 年 2 月 25
日),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数量不超过 8,000,000 股,且在任意连续 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2)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时间
为本计划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即 2024 年 11 月 26 日至 2025
年 2 月 25 日),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数量不超过 16,000,000 股,且在任意
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 4.38 元/股。②赵秋香出于自身资金需要,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减持数量为 317,647 股,即公
司总股本的 0.04%。减持时间为本计划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即
2024 年 11 月 26 日至 2025 年 2 月 25 日),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
定。
若在减持计划期间公司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或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3 日收到股东海益投资和赵秋香发来的《关于减持计划
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持股数量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持股比例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股)
新疆海益股权 5%以上非第一大
44,000,000 5.50% IPO 前取得:44,000,000 股
投资有限公司 股东
赵秋香 5%以下股东 317,647 0.04% IPO 前取得:317,647 股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计划减 拟减持
股东 计划减 减持合理 拟减持
持数量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股份
名称 持比例 价格区间 原因
(股) 来源
新疆海益 不超过: 不超过: 竞价交易减持,不 2024/11/26 按市场价格 IPO前取 自 身 经
股权投资 24,000,0 3.00% 超过:8,000,000 股 ~ 得 营 发 展
有限公司 00 股 大宗交易减持,不 2025/2/25 需要
超过:16,000,000
股
赵秋香 固 定 : 固 定 : 竞价交易减持,固 2024/11/26 按市场价格 IPO前取 自 身 资
317,647 0.04% 定:317,647 股 ~ 得 金需要
股 2025/2/25
注 1: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
延。
注 2:根据首次公开发行承诺,海益投资本次减持计划的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
定且不低于发行价格。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
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海益投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承诺:
1、减持前提:海益投资如确因自身经济需求,可以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在不违反海益投资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视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股份减持。
2、减持方式:海益投资将根据需要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转让宝地矿业股票。
3、减持数量及减持价格:如海益投资拟转让海益投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宝地矿业股票,则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海益投资将严格遵守届时的法律、法规要求,根据监管要求及海益投资的经营发展情况自主决策减持计划,并且减持价格在保证海益投资合理收益的前提下,根据届时市场情况以及海益投资的经营状况确定。
为稳定宝地矿业股价,海益投资持有的宝地矿业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
4、减持程序:如海益投资减持宝地矿业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及拟减持数量等信息通知宝地矿业,由宝地矿业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股份。
5、其他承诺:
5.1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益投资不减持宝地矿业股份:
(1)海益投资或者宝地矿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海益投资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3)中国证监会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规定的其他情形。
5.2 海益投资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5.3 海益投资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5.4 海益投资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 5%,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5.5 如海益投资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后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海益投资在减持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前述 5.2 和 5.3 条承诺的要求。
5.6 海益投资的股权如被质押,海益投资将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宝地矿业并予公告。
5.7 海益投资减持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宝地矿业股份,不适用本承诺之其他承诺内容。海益投资减持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公司股份完毕后,继续减持海益投资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减持规定》的要求。
6、约束措施:
如海益投资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宝地矿业所有。如海益投资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宝地矿业,则宝地矿业有权扣留应付海益投资现金分红
中与海益投资应上交宝地矿业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海益投资履行上述承诺。
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海益投资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赵秋香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承诺:
1、本人目前持有的宝地矿业的股份为本人真实持有,不存在任何股份已发生变动而未告知宝地矿业的情形;本人持有的宝地矿业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导致本人所持宝地矿业的股份权属不清晰或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不存在任何质押、冻结、查封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本人与宝地矿业的其他股东不存在一致行动安排,亦未寻求与其他股东一致行动的安排。
2、本人承诺自本人取得宝地矿业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内且自宝地矿业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宝地矿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
“上市前股份”),也不由宝地矿业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宝地矿业上市前股份。
3、本人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在较长的时期内持有发行人股票。如本人因自身需要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本人持有的发行人上市前股份的,将认真遵守证券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减持规定。
4、上述承诺均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保证减持时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提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则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
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
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
5、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宝地矿业股份之锁定及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6、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及承诺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虚假或遗漏之处。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或违规进行减持,本人承诺将该部分出售或减持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缴宝地矿业所有。如本人未将前述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宝地矿业,则宝地矿业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宝地矿业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人履行上述承诺。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
三、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系大股东出于自身经营发展需要和特定股东出于自身资金需要自主决定。本次减持计划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在减持期间内,上述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股票价格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一)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