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18 证券简称:海南橡胶 公告编号:2025-008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一与案件二均为重审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案件一与案件二均为共同被告。
●上市公司涉案金额:案件一原告诉讼请求金额为 9,138,437.74 元及案件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等;案件二原告诉讼请求金额为 17,231,137.13 元及案件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一与案件二均为重审一审判决,公司已提起上诉,对公司利润产生的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南橡胶”)近日收到【(2023)琼9023民初3851号】以及【(2023)琼9023民初3852号】两起民事判决书,该两起诉讼均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公司在诉讼案件中均为共同被告。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一:许文锋诉十一冶建设集团海南分公司、海南省国营红光农场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海南省国营红光农场(以下简称“红光农场”)与十一冶建设集团海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十一冶公司”)于2005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十一冶公司与原告许文锋签订《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将工程转包给许文锋。由于对工程结算产生纠纷,原告许文锋向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红光农场
在欠付十一冶公司工程款9,138,437.74元的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连带责任;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福橡胶加工分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橡胶金福分公司”)以及海南橡胶等公司对红光农场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收到一审判决,法院判决部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2023年7月,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7月13日、2022年12月22日、2023年8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3)、《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0)、《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3)。
(二)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该案件重审一审判决【(2023)琼 9023 民初 3851 号】,海南省
澄迈县人民法院判决:
1、限被告十一冶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许文锋支付剩余工程款 3,789,365.11 元及逾期支付利息损失(以 3,789,365.11 元为基数,从
2021 年 7 月 1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被告海南橡胶金福分公司在欠付被告十一冶公司 4,072,310.97 元范围内对原告许文锋上述第一项判项的工程款本金承担责任;
3、被告海南橡胶对被告海南橡胶金福分公司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驳回原告许文锋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31,647.54 元,由原告许文锋负担 78,401.77 元,由被告十一冶
公司、海南橡胶金福分公司、海南橡胶负担 53,245.77 元。
案件鉴定费 120,000 元,由原告许文锋负担 71,465.16 元,由被告十一冶公
司、海南橡胶金福分公司、海南橡胶负担 48,534.84 元。
鉴定人出庭费用3,000元,由原告许文锋负担1,786.63元,由被告十一冶公司、海南橡胶金福分公司、海南橡胶负担1,213.37元。
二、案件二:北京城乡欣瑞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诉海南省国营红光农场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红光农场与北京城乡欣瑞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欣瑞公司”)于2005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双方对工程结算产生纠纷,原告欣瑞公司诉至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红光农场支付工程款10,110,139.21元、逾期支付的利息损失暂计为7,120,997.92元,并要求海南橡胶金福分公司以及海南橡胶等公司对红光农场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收到一审判决,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欣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023年7月,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7月13日、2022年12月22日、2023年8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4)、《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1)、《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4)。
(二)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重审一审判决【(2023)琼 9023 民初 3852 号】,海南省澄迈县
人民法院判决:
1、限被告海南橡胶金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欣瑞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 2,374,542.69 元及逾期支付利息损失(以 2,374,542.69 元为
基数,从 2021 年 7 月 1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被告海南橡胶对被告海南橡胶金福分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驳回原告欣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25,186.82 元,由原告欣瑞公司负担 95,784.51 元,由被告海南
橡胶金福分公司、海南橡胶负担 29,402.31 元。
案件鉴定费 260,000 元,由原告欣瑞公司负担 198,934.46 元,由被告海南橡
胶金福分公司、海南橡胶负担 61,065.54 元。
三、本次两起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案件一与案件二均为重审一审判决,公司已提起上诉,后续进展和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利润产生的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积极采取各种措施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