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办理智能通知(协定)存款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橡胶”或者“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办理智能通知(协定)存款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和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797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18年 2 月 12 日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实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48,256,197 股,发行价格为 5.16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97,001,976.52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 6,189,262.13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1,790,812,714.39 元。该募集资金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8 年 2 月 7 日以众环验字(2018)170002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并已
存储在指定的三方监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二、募集资金余额
截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活期存款余额总额为
785,562,360.94 元。其中,存放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海秀支行(160001040047882)266,158,649.33 元,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6888888800085)385,200,295.83 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滨海大道支行(34040078801900000075)82,536,773.92 元,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955108838888888)51,666,641.86 元。
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预留机动额度的情况下,公司将使用不超过 60,000 万元人民币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具体情况如下:
(一)投资额度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 60,000 万元人民币的募集资金办理智能通知(协定)存款。在保证募集资金安全和不影响募投项目使用的前提下进行滚动使用。
(二)投资期限
上述使用额度自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单个现金管理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三)办理智能通知(协定)存款及收益
公司拟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海秀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滨海大道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办理智能通知(协定)存款,智能通知存款资金可以随时支取,是按照约定实现单位活期存款自动转存单位通知存款,并在单位结算账户对外支付而余额不足时单位通知存款自动转回单位活期存款的人民币存款类业务,年化收益率高于同等期限的银行存款利率。
(四)实施方式
在有效期和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行使决策权,其权限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发行主体、确定金额、选择产品、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等;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五)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与现金管理产品发行主体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将使用募集资金以智能通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公司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建立了健全的业务审批和执行程序,确保智能通知(协定)存款事宜的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以智能通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是在确保募投项目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建设,亦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以智能通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可以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有利于提升公司业绩水平,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8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及第五届监
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橡胶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办理智能通知(协定)存款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60,000 万元人民币的募集资金办理智能通知(协定)存款,在保证募集资金安全和不影响募投项目使用的前提下进行滚动使用。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为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募投项目实施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 60,000 万元人民币的募集资金办理智能通知(协定)存款,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可以提高闲置募集资金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利益。同意该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在保证募集资金安全和不影响募投项目使用的前提下,为提高募集资金存放收益,公司使用不超过 60,000 万元人民币的募集资金办理智能通知(协定)存款,能使公司获得投资收益,进一步提升公司业绩水平,不存在变相改变募投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办理智能通知(协定)存款,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办理智能通知(协定)存款的事项进行了核查,该事项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以上决策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办理智能通知(协定)存款,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性的情况下,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此次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办理智能通知(协定)存款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办理智能通知(协定)存款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办理智能通知(协定)存款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许 磊 周聪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