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18 证券简称:海南橡胶 公告编号:2021-044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涉案的金额:17,231,137.13 元及本案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公告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事项可能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公司诉讼及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南橡胶”)于近日收到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本,北京城乡欣瑞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以应承担欠付工程款及赔偿利息损失的连带责任为由起诉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目前该诉讼案件处于已立案未开庭阶段。
二、诉讼案件事实与理由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北京城乡欣瑞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600002012592463
被告一:海南省国营红光农场
地址:澄迈县福山镇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690277088383355
被告二: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福橡胶加工分公司
地址:海南省国营红光农场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69027774285337J
被告三: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 103 号财富广场 4 楼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600007674880643
被告四: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金橡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 103 号财富广场 3 楼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60000681187391J
被告五: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金橡有限公司金福橡胶加工分公司
地址:海南省澄迈县国营红光农场海榆西线北侧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69027MA5T8324XW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 10,110,139.21 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赔偿逾期支付利息损失,暂截止至 2021 年 5 月 31 日,
金额 7,120,997.92 元;
3.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共同对被告一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以及被告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公告费(如有)。
(三)原告提交的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及诉讼理由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原告的诉讼文件:
原告于 2005 年 1 月 1 日中标被告一发包的“海南省国营红光农场胶厂建筑安
装工程”,并于2005年2 月2 日与被告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第一、工程名称为海南省国营红光农场胶厂建筑安装工程;第二、工程地点为澄迈县红光农场;第三、工程内容为建筑面积10395 ㎡的主厂房;第四、承包范围为红光胶厂全部的土建、水电、消防、道路、绿化等工程及设计图纸包括的内容。
2005年 3月 15日,原告进场施工;2007 年 3月 30日,工程经建设单位被告
二(注:由于被告一与被告二内部原因,《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处由被告
二加盖公章)、设计单位海南省农垦设计院、施工单位原告以及监理单位海南中城建设工程监理公司华垦分部四方验收合格,原告已经履行完毕建设施工义务。
2007 年 10 月 10 日,原告向被告一、被告二第一次送达竣工结算资料。2008
年 8月 11日, 原告收到海南农垦总局指定本局审计处委托的海南海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昌公司”)送达的《工程结算审核初稿》。2008 年 8 月28 日,原告向被告二以及海昌公司就上述《工程结算审核初稿》提交结算反馈意见、《海南农垦金福橡胶加工厂土建结算工程造价汇总表》以及《建筑工程结算书》,又于 2009年 1月 16 日就海昌公司对此的反馈意见再次提交结算反馈稿,后被告二以及海昌公司未向原告作出任何反馈意见,而原告也一直持续向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以及其相关主管单位诸如海南省农垦总局审计处、海南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发送催促函件,均未果。
因原告当时负责结算工作的人员一直带病完成结算工作,存在较多错漏, 因病情加重已经不能工作,后原告重新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对该工程进行结算,工程总造价变更为 14,617,139.21元。至今,被告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 4,507,000元,尚余 10,110,139.21 元未支付。原告将新的《工程结算书》递交被告一、被告二,但是被告二拒收,此后原告又邮寄递交被告二、被告三以及被告四。
综上,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现原告已经履行完毕工程施工义务,被告一理应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而后续由于被告一与被告二内部原因,《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处已加盖被告二的公章,而被告三又为被告二的总公司,现原告得知实际控制橡胶厂的单位为被告四以及被告五,因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以及被告五理应当对被告一支付工程款以及赔偿利息损失的义务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提起诉讼。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1.本次诉讼事项可能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公司诉讼及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2.公司将按照分阶段原则持续披露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相关信息均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披露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