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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117 沪市 中国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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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化学:中国化学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09

中国化学:中国化学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1117    证券简称:中国化学  公告编号:2024-034
  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78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12      -      2024/7/15      2024/7/15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20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 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后的公司总股本 6,109,070,562 股为基数,每股派
发 现 金 红 利 0.178 元 ( 含 税 ), 共 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1,087,414,560.04 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12      -      2024/7/15      2024/7/15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化学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国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票的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
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
为股息红利所得的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78 元人民币(含税)。待上述股东转让公司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602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上述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602 元人民币。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将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票的其他法人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纳税,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78 元人民币(含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59765636

  特此公告。

                                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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