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17 股票简称:中国化学 公告编号:临 2021-009
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发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2020 年 3 月 1 日实施),拟对《公司章程》
中关于经营范围、股份转让、持股变动等 7 个方面的条款进行修
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原章程 修订后章程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
范围: 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对外派遣实施与 境内外建筑工程、石油化工、煤
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 化工、精细化工、医药、电力、环境程项目所需的劳务人员。一般经营项 生态保护、基础设施的工程承包;工目: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工程和境外 程咨询、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工程的承包;化工、石油、医药、电 试车、运维服务及建设工程监理、项
原章程 修订后章程
力、煤炭工业工程的承包;工程咨询、 目管理和服务;化工产品(不含一类勘察、设计、施工及项目管理和服务; 易制毒品)的研发、生产、仓储服务、环境治理;技术研发及成果推广;管 道路货物运输、销售;技术研发及成线、线路及设备成套的制造安装;进 果推广;管线、线路、设备、钢结构出口业务;工业装置和基础设施的投 的制造安装;压力容器、机械产品及
资和管理。 成套装置设计、制造、装配、安装、
销售;加工、制造、销售电气成套设
备;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质检技术服
务;进出口业务;机械设备租赁;电
子商务与贸易;工业装置和基础设施
的投资和管理;对外派遣实施与其实
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
目所需的劳务人员。(上述经营范围
以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并记载于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为
准。)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转让。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公司首次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公司向
转让。 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
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
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管理人员、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原章程 修订后章程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 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
内执行。 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
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 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任何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 券交易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
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
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
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
原章程 修订后章程
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情形除外。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
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
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所
持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
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
行买卖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情形除外。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
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
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所
持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应当在该
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公司,并予公
告。
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买入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
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 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 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三)本章程的 合并、解散和清算;(三)本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五)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