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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116 沪市 三江购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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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116:三江购物公司章程(2022年9月修订版)

公告日期:2022-09-02

601116:三江购物公司章程(2022年9月修订版) PDF查看PDF原文

    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 O 二二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1
第三章 股 份 ......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5

  第一节 股东...... 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1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2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5
第五章 董事会 ...... 19

  第一节 董事...... 19

  第二节 董事会...... 22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27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8
第七章 监事会 ...... 29

  第一节 监事...... 29

  第二节 监事会...... 30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1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1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5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5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6

  第一节 通知...... 36

  第二节 公告...... 36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7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7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7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39
第十二章 附则 ...... 4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04881846L。

    第三条  公司于 2011 年 2 月 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1】196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000 万股,于 2011年 3 月 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Sanjiang Shopping Club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宁波市大榭开发区邻里中心,邮政编码:31581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4,767.84 万元。

    第七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 50 年。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以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认真履行让老百姓“用较少的钱,过更好的
生活”的公司使命;努力实现“筑中华连锁长城,创民族商业品牌”的公司愿景。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经营;食品互联
网销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技术进出口;食品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药品零售;药品批发;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柜台、摊位出租;物业管理;集贸市场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广告设计、代理;票务代理服务;旅客票务代理;居民日常生活服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代理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许可项目:餐饮服务;出版物零售;出版物批发;出版物互联网销售;食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针纺织品销售;日用品销售;日用品批发;日用百货销售;化妆品零售;化妆品批发;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文具用品零售;文具用品批发;办公用品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食用农产品批发;初级农产品收购;食用农产品零售;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通讯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家居用品销售;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消防器材销售;建筑材料销售;礼品花卉销售;鞋帽零售;鞋帽批发;服装服饰零售;服装服饰批发;广告制作;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批发(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摩托车及零配件批发;汽车装饰用品销售;珠宝首饰零售;珠宝首饰批发;家具销售;母婴用品销售;照明器具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塑料制品销售;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健身休闲活动;养老服务;农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上海和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黄跃林。公司于成立
日向发起人发行 30,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100%,其中:上海和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净资产认购 24,000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80%;黄跃林以净资产认购 6,000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2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4,767.84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主动退市除外),公司股票应当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

  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对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修改。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对所持股份有更长时间的转让限制承诺的,从其承诺。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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