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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113: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04

601113: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1113            证券简称:华鼎股份        编号:2022-070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3、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确认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相关手续,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能否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邹春元、廖新辉、天津通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通维投资”)(其中通维投资与廖新辉为一致行动人)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
分别于 2018 年 6 月 8 日、2018 年 6 月 8 日、2019 年 4 月 15 日签订了《股票质押
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其所持公司部分股票进行质押融资(详见公告:2018-043、2019-031),上述股票质押业务到期后未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
    一、本次股份协议转让概述

  2022 年 8 月 3 日,公司收到股东邹春元、通维投资及廖新辉的通知,由于其
在国信证券的股票质押合约已到期,待购回,根据《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2021 年修订)》等相关通知
和规定,2022 年 8 月 3 日,邹春元与杨朝伟、国信证券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
通维投资与马渲、国信证券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廖新辉与杨朝伟、国信证券
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
  本次股份转让后,各方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股权转让          本次变动后

  股东名称

              持 股 数 量  占 总 股  变 动 数 量  占 总 股  持 股 数 量  占 总 股
              (股)      本比例  (股)      本比例  (股)    本比例

 邹春元        68,095,973  5.97%  -23,000,000  2.01%  45,095,973  3.95%

 天津通维投资  65,608,089  5.75%  -32,910,000  2.88%  32,698,089  2.86%

 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廖新辉        52,278,129  4.58%  -26,220,000  2.30%  26,058,129  2.28%

 杨朝伟                0  0.00%    49,220,000  4.31%  49,220,000  4.31%

 马渲                  0  0.00%    32,910,000  2.88%  32,910,000  2.88%

  注:以上数据以实际办理股份转让过户手续后为准。

  本次股份转让后,邹春元的持股比例由 5.97%减少至 3.95%,将不再是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通维投资及一致行动人廖新辉的合计持股比例由 10.33%减少至5.15%,仍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二、转让各方基本情况

    (一)《股份转让协议》(邹春元与杨朝伟)转让各方基本情况

  1、转让方(甲方)

  名称:邹春元,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身份证号:43040319**********

  住所:龙岗区横岗镇塘坑水库侧翠湖山庄

  2、受让方(乙方)

  名称:杨朝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身份证号:51012519**********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华润二十四城六期

  3、质权人(丙方)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784445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成立时间:1994 年 06 月 30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许可经营项目是: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金融产品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股票期权做市。

    (二)《股份转让协议》(通维投资与马渲)转让各方基本情况

  1、转让方(甲方)

  名称:天津通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廖新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286493D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时间:2015 年 04 月 29 日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华盈大厦 318 房间(纳百川(天津)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 392 号)

  经营范围: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受让方(乙方)

  名称:马渲,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身份证号:21090219**********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天鹅湖花园二期

  3、质权人(丙方)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信息同上

    (三)《股份转让协议》(廖新辉与杨朝伟)转让各方基本情况

  1、转让方(甲方)

  名称:廖新辉,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身份证号:43040319**********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大道横岗段 3326 号翠湖山庄

  2、受让方(乙方)

  名称:杨朝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身份证号:51012519**********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华润二十四城六期

  3、质权人(丙方)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信息同上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邹春元与杨朝伟)主要内容

  第一条定义

  除本协议中另有定义,下列术语具有如下涵义:

  1、“股份转让”,是指甲方向乙方一次性转让其持有的【华鼎股份】的【23,000,000】股无限售流通标的股票的行为。

  2、“协议签署日”,是指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署、盖章的日期。

  3、“转让生效日”,是指甲乙丙三方就本次转让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完成登记之日。

  4、“交易完成日”为本协议规定的交易条件全部实现且完成股份转让过户之日。

  5、“解押股份”指丙方按本协议应完成解除质押的可流通股股份,合计“华鼎股份”【23,000,000】股股份。


  第二条股份转让

  1、转让标的证券为“华鼎股份”,证券代码:601113,截至“协议签署日",“华鼎股份”总股本为【1,141,481,073】股。

  2、甲方同意向乙方转让其所持有的“华鼎股份”【23,000,000】股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截至“协议签署日”占“华鼎股份“总股本的【2.01493】%。
  第三条转让目的及转让价款

  1、本次股份转让的目的,即甲方通过将其持有的【华鼎股份】股票以一定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以股份转让价款归还甲方欠丙方的质押融资协议项下的部分负债,本次偿还款项为质押融资协议项下【本金】,偿还金额为【50,000,000】元(以下简称“本协议项下甲方所偿还丙方款项”)。

  2、甲、乙双方确认,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格(每股)为“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拟转让股票二级市场收盘价的 70%,即【2.86】元/股;转让股数为【23,000,000】股;股份转让总价款合计为人民币【65,780,000】元。

  3、交易对价的支付。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应当按照本条第 1 款约定,向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银行账户户名: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深港支行,账号:4000029119200021817)支付本协议项下甲方所偿还丙方款项。在三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完成解押股份转让过户手续之日起 30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总价款扣除本协议项下甲方所偿还丙方款项后的剩余款项。丙方根据本第三条足额收到本协议项下甲方所偿还丙方款项后,应视为甲方已偿还质押融资协议项下相应金额的负债本金。

  乙方转入丙方账户的交易对价款自转入之日起至标的质押股票转让至乙方名下期间产生的孳息,归丙方所有。

  4、如在协议签署日至转让生效日之间,拟转让的股份发生分红、派股等权益分派事项,则本次股份的转让价格及转让数量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做相应调整。

  第四条解押股份及过户

  1、本协议签署后,三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包括
但不限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交本次股份转让所需的全部申请和报批手续,并获得有关主管部门对本次股份转让的确认意见书。

  2、在有关主管部门对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确认意见书后,甲乙丙三方应准备好就本次转让而需向中登公司提交的办理股份过户的手续材料。在乙方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向丙方支付交易对价后,三方共同协商办理过户日期,并在该期限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解押股份的解质押手续和证券过户登记。

  3、为免歧义,在解质押手续完成之前,丙方依据质押融资协议对解押股份享有不可撤销的质权。丙方按照与甲方的质押融资协议享有对甲方的债权,直至甲方清偿全部债务。

  4、若股份过户登记成功(取得《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后),乙方无权要求丙方退回乙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甲、乙之间的任何纠纷均由甲、乙双方自行解决,与丙方无关。甲方应当按照质押融资协议约定,继续偿还甲方在质押融资协议项下所欠丙方的剩余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未偿还的本金、利息、罚息等,下同)。

  5、若股份过户登记不成功,三方应共同配合向中登公司申请将解押股份重新质押给丙方,确保解押股份恢复至解押前原有状态。在解押股份恢复至解押前原有状态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丙方所收款项免息返还乙方。对该部分款项以及质押融资协议项下所欠丙方的剩余债务,甲方应当按照质押融资协议约定继续偿还丙方。

  6、若股份过户登记不成功且解押股份不能恢复至解押前原有状态,乙方已向丙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由甲方负责偿还,乙方无权要求丙方退回所收款项,甲、乙之间由此引发的任何纠纷均由甲、乙双方自行解决,与丙方无关。甲方应当按照质押融资协议约定,继续偿还甲方在质押融资协议项下所欠丙方的剩余债务。

  ……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如一方不履行或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和条件、承诺、
声明和保证,守约方有权就其因此而遭受的所有直接损失、损害及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开支(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用等)要求违约方作出赔偿。

  2、本协议规定的权利和救济是累加的,并不排斥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或救济。
  3、本协议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违约行为放弃主张权利的仅以书面形式作出方有效。当事人未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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