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13 证券简称:ST 华鼎 公告编号:2022-045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鼎股份”)拟申请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要求,公司对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进行了自查。公司现就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披露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及相应整改情况
2021 年 10 月 12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
处罚决定书》([2021]18 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1]5 号)
(一)处罚情况
当事人: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丁尔民,时任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
丁志民,时任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实际控制人;
丁晨轩,时任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丁晓年,时任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丁军民,时任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实际控制人;
张惠珍,时任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胡方波,时任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许骏,时任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谭延坤,时任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苏波,时任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吴清旺,时任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华平,时任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骆中轩,时任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黄俊燕,时任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金少华,时任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2018 年至 2019 年,华鼎股份通过预付采购款、预付工程款等名义向供应商
及建筑方付款,资金通过中间账户过账,最终转入控股股东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鼎集团”)及其控制主体或代三鼎集团偿还债务。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 14.97 亿元,余额 5.9 亿元。其中,2018年累计发生额 9.19 亿元,期末余额 1,160 万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5.82%、0.2%;2019 年累计发生额 5.78 亿元,期末余额 5.9 亿元,占公司当期
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2.66%、12.92%。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按规定履行临时披露义务,亦未在 2018 年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
2、未按规定披露共同借款情况
2019 年 5 月 9 日,三鼎集团以员工骆善有名义与张瑞春签订借款合同,向
其借款 1.59 亿元。2019 年 8 月 8 日,华鼎股份与张瑞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华
鼎股份为该笔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协议有华鼎股份公章、丁尔民印章。华鼎股份未按规定履行临时披露义务。
华鼎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时任董事长丁尔民同时担任三鼎集团董事,时任董事丁志民同时担任三鼎集团董事长,二人组织实施了上述资金占用等事项。时任总经理丁晨轩在涉及资金占用的部分单据上签字,且未能保证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时任监事丁晓年参与资金占用事项,明知存在违法行为却隐瞒不报,仍审议通过2018 年年度报告。上述人员是华鼎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丁军民同时是华鼎股份实际控制人,在 2018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承担保证责任。时任财务总监兼副总经理张惠珍,未能保证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在 2018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承担保证责任。时任董事会秘书胡方波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事务,未能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在 2018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承担保证责任。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许骏,时任副总经理谭延坤、苏波,时任独立董事吴清旺、王华平,时任监事骆中轩、黄俊燕,未能保证 2018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勤勉尽责。时任财务部部长金少华未能保证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作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 2018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上述人员是华鼎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作为华鼎股份实际控制人,丁尔民、丁志民组织实施资金占用等事项,同时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8 号):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华鼎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二、对丁尔民、丁志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9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 30 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 60 万元;
三、对丁晨轩、丁晓年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
四、对丁军民、张惠珍、胡方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5 万元罚款;
五、对许骏、谭延坤、苏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 万元罚款;
六、对吴清旺、王华平、骆中轩、黄俊燕、金少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万元罚款。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2021]5 号):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丁尔民、丁志民分别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对丁晨轩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三、对丁晓年采取 3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整改情况
1、被处罚人员的辞职及变更情况
2021 年 10 月 13 日,公司董事丁晨轩先生、监事丁晓年先生因被证监局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分别向本公司申请辞去公司董事、监事职务。丁晨轩、丁晓年先生辞职后,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正常运行造成影响。
2、违规借款的消除情况
2021 年 7 月,张瑞春违规借款事项经公司与债权、债务人及相关涉及方沟
通协商,达成和解并签署《和解协议》,债权人向法院申请解除对公司采取的诉
讼保全措施,并向法院申请撤诉,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3 日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
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21)黑 01 民初 4 号之二】,原告黑龙江省壹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方融资”)已向法院申请撤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截至当前,出借方、借款方及相关涉及方等各方确认《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各方之间此前所签订的其他任何协议、文件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即予终止,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争议和纠纷,各方之间无权互相主张任何款项,无权互相追究任何责任。同时,各方之间所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等均已作废(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并当面销毁。
3、资金占用的解决情况
2018 年至 2019 年间公司控股股东通过预付采购款、预付工程款等名义非经
营性占用本公司资金 590,500,009.00 元。公司已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收到三鼎控
股破产重整投资人指定的第三方真爱集团有限公司归还的资金占用本金及利息
共计 595,784,056.40 元(其中:本金 590,500,009.00 元,利息 5,284,047.40 元)。
综上所述,针对《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中所提及的问题,公司高度重视并吸取经验教训,组织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并加以改进,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以及相应整改情况
(一)证监局监管措施
2020 年 5 月 11 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达的
《关于对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22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1、处罚情况
浙江证监局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存在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行为
截至 2019 年年底,你公司被控股股东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逾 5 亿元,违规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且已进入司法程序 0.37 亿元。上述事项未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业绩预告修正不及时
2020 年 1 月 23 日,你公司披露《2019 年年度预亏公告》,预计 2019 年年度
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1 亿元至-5.4 亿元。2020 年 4 月 29 日,
你公司发布《2019 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并于 4 月 30 日披露《2019 年年
度报告》,将 2019 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向下修正为-13.2 亿元,较预亏公告中披露的金额差异较大,你公司未及时对 2019 年业绩预告进行修正。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十八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第一条的有关规定,董事长丁尔民、总经理丁晨轩、董事会秘书胡方波和财务总监张惠珍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丁尔民、丁晨轩、胡方波和张惠珍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整改情况
2018 年至 2019 年间公司控股股东通过预付采购款、预付工程款等名义非经
营性占用本公司资金 590,500,009.00 元。公司已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收到三鼎控
股破产重整投资人指定的第三方真爱集团有限公司归还的资金占用本金及利息
共计 595,784,056.40 元(其中:本金 590,500,009.00 元,利息 5,284,047.40 元)。
2021 年 3 月 17 日,出借方姜尔、张南堂与借款方三鼎控股、三鼎织造、义
乌网锐及担保方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三方经自愿、平等、充分协商签订和解协议,就该笔借款及担保事宜达成约定,出借方考虑借款方目前的实际困难,放弃有关权利主张,各方互不追究。在本协议签订时,该借款已结清,三方之间所有债权债务及担保等都已消除,亦没有其他任何纠纷。在本协议签订时,出借方已将《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借据》、《补充协议》等涉及本借款、担保等相关协议原件都已交还给借款方和担保方,并签字作废。
同时,公司收到决定书后积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根据监管要求,完善内部控制,强化规范运作意识,提升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水平,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