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13 证券简称:ST华鼎 编号:2021-044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人
●涉案的金额:116,520,056 元及相关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截至公告日,因该案件公司银行账户实际被冻结金额 16,624,587.39 元(其中美元账户以 1:6.5233 的汇率计算),公司已于 2019 年年度报告中对张瑞春一案计提预计负债 10,754.76 万元。因该案与张瑞春一案系同一事实,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尚无法确定,暂无法判断上述事项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1 日披露
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的公告》(详见公告:2021-025),针对部分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事项,公司高度重视,并聘请专业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
近日,公司获悉:因涉及违规借款的张瑞春一案,公司被该案的担保方黑龙江省壹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方融资”)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2021】黑 01 民初 544 号),该案于 2021 年 4 月 7 日立案。具体
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涉及的相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披露了《关于违规担保、违规借款情况的公告》
(详见公告:2020-010),因违规借款,债权人张瑞春上诉,同时将公司作为“共同借款人”,要求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因该案件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 10,748.73
万元(其中美元账户以 1:7.0752 的汇率计算)(详见公告:2019-078)。截止公告日,账户冻结未解封。
2021 年 4 月 1 日收到二审裁定《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
黑民终 80 号)。因本案合同纠纷涉嫌刑事犯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详见公告:2021-022)。
二、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上述违规借款担保方壹方融资主张其已向案外人张瑞春偿还了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 116,520,056 元,因此将公司列为被告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 116,520,056 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该案与张瑞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黑 01 民初 1645 号)系同一事实,
公司已向哈尔滨中级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资金因该案被冻结(详见公告:2021-025),截至公告日,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资金金额为 16,624,587.39 元(其中美元账户以 1:6.5233的汇率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2020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0.38%,占最近一期报告期末货币资金的 1.71%。
截至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关于本次诉讼冻结公司账户的法律文书,上述银行账户被冻结未对上市公司整体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