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08 证券简称:财通证券 公告编号:2024-011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 日召开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拟对《公司
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现将《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公告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1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为: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证券自营; 围:证券业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证券承销与保荐;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金代销;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代销金融产 公司的业务范围:证券经纪;证券
品;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 投资咨询;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与保荐;
务顾问;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以及中国证监 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
会核准的其他业务。 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与证券交
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必须经中国证监 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上
会批准,依照法定程序在公司登记机关办 市证券做市交易。
理变更手续。 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必须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依照法定程序在公司登记机
关办理变更手续。
2 第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在股权锁定期内不 第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在股权锁定期内
得质押所持本公司股权。股权锁定期满 不得质押所持本公司股权。股权锁定期
后,公司股东质押所持本公司的股权比例 满后,公司股东质押所持本公司的股权
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权比例的 50%。 比例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权比例
股东质押所持本公司股权的,不得损 的 50%。
害其他股东和本公司的利益,不得恶意规 股东质押所持本公司股权的,不得
避股权锁定期要求,不得约定由质权人或 损害其他股东和本公司的利益,不得恶
其他第三方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也不 意规避股权锁定期要求,不得约定由质
得变相转移公司股权的控制权。 权人或其他第三方行使表决权等股东
权利,也不得变相转移公司股权的控制
权。
公司持有 5%以下股权的股东不适
用本条第一款规定。
3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
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
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和股东不存在可能影 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和主要股东、
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本章程关于董事的所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有规定均适用于独立董事。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本章程关于董事的
所有规定均适用于独立董事。
4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该具备以下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
条件: 下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相关规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相关
定,具备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的资格; 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二)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三)具有 5 年以上证券、基金、金融、 (三)具有 5 年以上证券、基金、金融、
法律、会计、信息技术或者其他履行独立 法律、会计、信息技术或者其他履行独
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 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具有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具
学士以上学位; 有学士以上学位;
(五)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 (五)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
力; 力;
(六)具有监管部门所要求的独立性; (六)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等规定的其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他条件。 (七)具有监管部门所要求的独立性;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条件。
5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不得与公司存在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关联关系、利益冲突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妨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碍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下列人员不得担 (一)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任公司独立董事: 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一)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
(二)持有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5 名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5 名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职的人员;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
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 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员;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 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 员及主要负责人;
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 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
列举情形的人员; 人员;
(八)在其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担任除独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
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 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 (八)在其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担任除
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至(六)项中的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
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
联关系的企业。
6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不得少于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不得少
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至少 1 名会计 于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至少 1 名
专业人士(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 会计专业人士。
资格的人士)。
7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连续 2 次未
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 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书面委托
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法律、 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
行政法规中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 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提议召开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除出现
上述情况及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
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
职。
8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就职前应向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就职前应
董事会发表声明,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 向董事会发表声明,保证其有足够的时
精力履行职责,并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勤 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承诺履行诚信义
勉尽职。独立董事应当在股东大会年度会 务,勤勉尽职。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股
议上提交工作报告。独立董事未履行应尽 东大会上提交年度述职报告。独立董事
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应当 未履行应尽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
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 任。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
情权。 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9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
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赋予董事的职 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赋予董事
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