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配股
申请文件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会于 2021 年 11 月 8 日下发的关于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财通证
券”、“申请人”、“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公司”)配股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二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11985 号)(简称“反馈意见”)已收悉,申请人会同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申万宏源”、“保荐机构”)、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简称“申请人律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申请人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就反馈意见中提及的相关问题回复如下,请贵会予以审核。
在本反馈意见回复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在本反馈意见回复中,除非另有说明,相关简称或名词释义与《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说明书》中的内容相同。
目 录
目 录 ...... 2问题 1、关于承销相关民企债券风险:2018 年 6 月以来,财通证券作为主承销商发行承销的 7 只山东民营企业债券到期未能及时兑付,构成违约,涉及金额为 35.20 亿元。山东民营企业债券风险事件中,已有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起诉发行人,合计要求发行人赔偿损失 157,171,532.18 元。请申请人:(1)说明并披露上述事项涉及违约的债券、金额,投资人的具体情况,包括机构/个人情况,是否已经先期赔付及其时间、金额,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最新进展情况;(2)结合“五洋债”等类似债券承销判决案例,说明是否存在赔付风险及对申请人的风险敞口;(3)申请人是否直接和间接已对投资人进行补偿,如有,说明具体情况;(4)说明并披露如果全额计提对申请人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的具体影响;(5)除上述已披露风险事件外,申请人是否还存在其他较为重大的风险事件或潜在风险事件及影响情况,相关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6)申请人及其现任董事、高管是否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进行核查按照各自职责,说明核查程序、方法、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问题 2、关于涉阜兴案件相关风险:申请人参股的财通基金下属子公司上海财通
资产自 2015 年 7 月起与上海阜兴实业集团发生业务往来,2018 年 6 月以来相关
资管产品无法按期兑付,涉及金额约 70 亿元。财通基金、上海财通资产于近期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申请人持有财通基金 40%股权,为财通基金第一大股东且为发起人中唯一金融机构。请申请人:(1)结合对财通基金的持股比例、财通基金董事会构成、重大事项的决策机制等,进一步说明申请人对财通基金未能实施控制、未将其纳入合并报表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上海财通资产的资产管理业务流程,说明其资产管理业务财务核算流程、相关内控措施及有效性;(3)说明并披露上述事项涉及的产品、合同金额、逾期余额及应付利息,以及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最新进展情况;(4)说明并披露截至 2021 年 6 月30 日上述事项涉及的产品投资人的情况,包括机构/个人,本金、应付利息金额,如已支付或部分支付金额,剩余本金、应付利息余额;(5)说明申请人、财通基金及上海财通资产是否对涉及产品的投资人给与直接/间接的给付金额,包括
但不限于垫款、借款、补助等;(6)申请人、财通基金及上海财通资产就阜兴案件的风险敞口,计提的减值准备及预计负债情况;(7)结合基金子公司类似资管产品判决案例,说明是否存在赔付风险及对申请人的风险敞口,说明上海财通资产的股东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是否符合同行业出险事件处置惯例;(8)如果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说明并披露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及对财通证券业绩的影响;(9)按照申请人作为财通基金发起人角度,分析测算上海财通资产最大风险敞口对申请人业绩的影响;(10)除上述已披露风险事件外,财通基金及上海财通资产是否还存在其他较为重大的风险事件或潜在风险事件及影响情况;(11)财通基金及上海财通资产及其现任董事、高管是否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进行核查,按照各自职责,说明核查程序、方法、过程,并明确发
表核查意见。 ...... 21问题 3、关于内部控制:报告期末,申请人资产管理业务规模较大,并且证券信用交易业务部分交易项目涉及较大金额诉讼事项。根据配股说明书披露,国内证券信用交易业务主要包括融资融券业务、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请申请人:(1)结合信用交易业务的相关未决诉讼、仲裁情况,说明报告期内涉诉信用交易业务合计金额,占业务规模比例,对申请人的业绩的影响情况;(2)列表说明前述信用交易违约情况,被告(被申请人)的抗辩理由,申请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情形;(3)说明是否存在表外业务项目,如有,说明相关表外业务项目是否存在信用增级或支持,是否存在兜底约定,发行人是否涉诉,相关项目是否存在潜在兑付风险或违约风险,相关表外项目风险或涉诉事项预计负债或减值计提是否充分,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4)结合表外业务、证券信用业务等相关诉讼风险,说明相关业务风险项目的日常监控措施是否有效,是否存在未能及时发现前述风险的情形,出现风险后采取的应对措施和有效性,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律师进行核查,按照各自职责,说明核
查依据、方法、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2
问题 1、关于承销相关民企债券风险:2018 年 6 月以来,财通证券作为主
承销商发行承销的 7 只山东民营企业债券到期未能及时兑付,构成违约,涉及金额为 35.20 亿元。山东民营企业债券风险事件中,已有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起诉发行人,合计要求发行人赔偿损失 157,171,532.18 元。请申请人:(1)说明并披露上述事项涉及违约的债券、金额,投资人的具体情况,包括机构/个人情况,是否已经先期赔付及其时间、金额,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最新进展情况;(2)结合“五洋债”等类似债券承销判决案例,说明是否存在赔付风险及对申请人的风险敞口;(3)申请人是否直接和间接已对投资人进行补偿,如有,说明具体情况;(4)说明并披露如果全额计提对申请人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的具体影响;(5)除上述已披露风险事件外,申请人是否还存在其他较为重大的风险事件或潜在风险事件及影响情况,相关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6)申请人及其现任董事、高管是否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进行核查按照各自职责,说明核查程序、方法、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一、说明并披露上述事项涉及违约的债券、金额,投资人的具体情况,包括机构/个人情况,是否已经先期赔付及其时间、金额,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最新进展情况
(一)山东债风险事件中违约债券金额、投资人的具体情况,以及财通证券是否已经先期赔付及其时间、金额
2018 年 6 月以来,财通证券作为主承销商发行承销的 7 只山东民营企业债
券到期未能及时兑付,构成违约。该事件共涉及投资者 186 户,其中自然人投资
者 13 户(共涉及金额 93.2 万元),机构投资者 173 户(共涉及金额 351,896.7 万
元),具体如下:
单位:亿元
债券 票面 机构投资者 自然人投资者
发行人 发行日期 名称 利率 余额
金额 数量 金额 数量
2016.06.13 16 长城 7.05% 5.97 5.97 25 0.0005 1
邹平长城集团有 01 债券
限公司注 2016.09.08 16 长城 6.98% 6.00 6.00 22 - -
02 债券
山东大海集团有 2017.04.11 17 大海 7.30% 5.00 5.00 26 - -
限公司 01 债券
山东金茂纺织化 2015.09.25 15 金茂 6.50% 6.46 6.45 39 0.0088 12
工集团有限公司 债券
2016.06.02 16 东辰 6.95% 6.77 6.77 29 - -
01 债券
东辰控股集团有 2017.10.31 17 东辰 7.30% 2.00 2.00 15 - -
限公司 01 债券
2018.03.06 18 东辰 7.30% 3.00 3.00 17 - -
01 债券
合计 35.19 173 0.0093 13
注:邹平长城集团有限公司已于 2019 年 7 月名称变更为中融双创(北京)科技集团有限公
司。
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财通证券未对相应投资者进行先期赔付。
上述楷体加粗内容已在配股说明书“第八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五、
重大担保、诉讼、其他或有事项和重大期后事项”之“(四)其他重要事项”之 “2、山东债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中补充披露。
(二)山东债风险事件相关诉讼进展及发行人的处理情况
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山东民营企业债券风险事件涉及发行人的所有在诉 案件情况如下:
对损失/估
诉讼涉 值/预计负 进 判决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及金额 债/减值准 展 结果 备注
备的影响
及金额注
发行人、中融双创
创金合 (北京)科技集团有 赔偿因购买持有邹 本金及
信基金 限公司、刘法合、亚 平长城集团有限公 对应利 已 未开
管理有 太(集团)会计师事 司发行债券遭受的 息 - 立 - 庭
限公司 务所、大公国际资信 本息损失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