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08 证券简称:财通证券 公告编号:2018-045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8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7/10 - 2018/7/11 2018/7/11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8年5月28日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589,0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46,020,000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7/10 - 2018/7/11 2018/7/1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浙江天堂硅谷银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万丰锦源京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邮政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中大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台州市金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恒鑫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华联集团有限公司、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石河子睿德信财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明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富阳工贸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诸暨华睿嘉银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藏工布江达县九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兴发化纤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崇福众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市嘉实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莱恩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春晖集团有限公司、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蓝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音必集团有限公司、利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港嘉实业有限公司、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一户、浙江龙柏集团有限公司、蓝山投资有限公司、嘉兴市财茂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荣怀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市财务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省茶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黄岩财务开发公司、兰溪市兴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玉环市财务开发公司、宁波禾元控股有限公司、海宁金融投资有限公司、淳安千岛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山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18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18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3号)等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6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公司统一按股息红利所得的10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0.162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18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财通证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87821312
特此公告。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