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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渝:重大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10-04-28

证券代码:601107 证券简称:四川成渝 编号:临 2010—011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合同类型:BOT特许权协议。
    2、合同生效条件: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成立后,在本公司向成都市人民政府、眉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提交金额为2亿元的履约保函之日起生效。
    3、合同履行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至运营期满,约32年300天。
    4、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该合同履约对本公司当期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5、合同风险分析:一是项目实施地质风险;二是合同履行期限较长,存在诸多不可抗力因素。
    一、合同决议情况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2009年5月1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2009年7月15日召开的 2009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及确认本公司参与投资新建成都—自贡—泸州—赤水(川黔界)高速公路成都至眉山(仁寿)段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及相关事宜,批准及确认本公司根据中国相关法律及法规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或任何其他企业实体负责投资项目的筹备、建设、运营、管理及移交;授权本公司任何两名董事在其认为必需、适当及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的情况下,代表本公司与相关各方商议、制定、签署、补充、修订及实施与拟投资项目相关的所有文件
    1(包括但不限于BOT特许权协议)及作出所有其他行动及事宜、签署所有其他文件及采取一切步骤。
    本公司2010年4月2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本公司与成都市人民政府及眉山市人民政府签署成都-自贡-泸州-赤水(川黔界)高速公路成都至眉山(仁寿)段BOT项目特许权协议,并授权董事长唐勇先生亲自或视具体情况转授权他人就合同在签署前须作修改之处加以确定,并代表本公司与合同对方当事人签署合同。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1、合同标的情况
    公司在特许期内享有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项目并获取项目收益(包括收费权、广告经营权和服务设施经营权)的权利,特许期内公司对项目特许权具有独占性。特许权期满,公司无偿移交项目用地及与项目相关的其他项目资产给甲方。
    2、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成都市人民政府
    眉山市人民政府。
    三、主要合同条款
    1、特许权
    公司在特许期内享有特许权,且该特许权具有独占性。特许期包含准备期、建设期及运营期,建设期约3年,项目中标收费期为29 年 300 天。在本合同成立后,公司应向甲方提供金额为2亿元的履约保函。
    2、运营管理
    公司在项目交工验收后开始试运营,并承担运营管理项目的费用和风险。公司在项目初步完工并取得收费许可后开始收取通行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和省政府主管部门批准,项目收费权不得质押或转让。
    公司在特许期内享有广告和服务设施经营权,并可以采取自主经营、合资、合作、承包、租赁等其他合法方式经营。
    3、融资及财务管理
    公司通过自有资金投入及债务融资等方式筹措项目建设、运营所需全
    2部资金。在建设期内公司接受甲方和监管银行(基本账户银行和项目贷款银行)对项目资金的监管。
    4、移交
    特许期满,公司向甲方无偿移交项目用地及与项目相关的其他项目资产,并在移交时达到相关移交、验收、技术标准。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该合同履行对本公司本年度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影响;对未来几年公司的净资产和净利润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具体数额目前还无法预测,今后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2、该合同履行对本公司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不会因履行该合同而对合同对方形成依赖。
    五、合同风险分析
    该合同履行存在的主要风险如下:
    1、项目实施地质风险。该项目地质情况复杂,在项目建设期间存在一定的建设风险。
    2、合同履行期限较长,存在诸多不可抗力因素。
    六、备查文件
    1、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拟投资新建成都—自贡—泸州—赤水(川黔界)高速公路成都至眉山(仁寿)段项目及相关事宜的决议》;
    2、本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批准签署成都-自贡-泸州-赤水(川黔界)高速公路成都至眉山(仁寿)段BOT项目特许权协议的决议》;
    4、特许权协议文本。
    特此公告。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