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01 证券简称:昊华能源 公告编号:2021-048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 年 9 月 10 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
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7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786,652,079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65.5544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
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关志生主持。大会采用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和表决方式符
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11 人,出席 9 人,董事孙力、赵兵因其他公务,无法
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 5 人,出席 3 人,监事吕进儒、李刚因其他公务,无
法出席本次会议;
3.公司董事会秘书谷中和出席本次会议,总法律顾问杜峰、独立董事
候选人刘明勋和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 786,652,079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同意选举刘明勋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2.议案名称:关于聘请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 786,652,079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按有关规定支付费用。
3.议案名称:关于宁夏红墩子煤业有限公司红一、红二煤矿和选煤一厂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投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 786,652,079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同意宁夏红墩子煤业有限公司红一、红二煤矿和选煤一厂(含输
煤)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为 84.59 亿元,其中:红一煤矿总投资
42.40 亿元,红二煤矿和选煤一厂总投资 42.19 亿元。
4.议案名称:关于宁夏红墩子煤业有限公司与深圳京能融资租赁有限
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 26,974,126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关联股东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同意宁夏红墩子煤业有限公司与深圳京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通过
直租的方式,开展额度不超过 12 亿元,租赁期限 5 年,利率不超过
4.7%的煤矿设备融资租赁业务。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议案名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关于聘请天圆全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2 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 4,659,868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的议案;
关于宁夏红墩子煤业有限
3 公司红一、红二煤矿和选煤 4,659,868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一厂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投
资的议案;
4 关于宁夏红墩子煤业有限 4,659,868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公司与深圳京能融资租赁
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
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会议决议公告已于 2021 年 8 月 24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披露。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 2、议案 3、议案 4。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
律师:陶姗姗、张依伦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审议议案以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