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00 证券简称:恒立液压 公告编号:临2024-035
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
《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
改。修改的《公司章程》须经于 2024 年 11 月 22 日举行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案作出批准。《公司章程》的修改将于股东大会获得股东
批准及中国相关政府机构(若适用)批准时生效。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预案》,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股东大会” 统一修改为“股东会”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
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利。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
资助。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修订前 修订后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
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
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1 年内不得转让。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 期间定期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间定期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股份在
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
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五) 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 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
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
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
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
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
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
修订前 修订后
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
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
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
的,适用上述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无效。 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 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
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未被通知
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
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1 年内没有行使
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