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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098 沪市 中南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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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098:中南传媒公司章程(2021年修订)

公告日期:2021-04-27

601098:中南传媒公司章程(2021年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中南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1 年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3
第三章 股 份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8

  第一节 股东......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5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7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20
第五章 董事会......24

  第一节 董 事......24

  第二节 独立董事......27

  第三节 董事会......33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7
第七章 监事会......39

  第一节 监 事......40

  第二节 监事会......40
第八章 党建工作......42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3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43

  第二节 内部审计......46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6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47

  第一节 通 知......47

  第二节 公 告......48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8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48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49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52
 第十三章 附 则......52
            中南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公司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在湖南省工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0006828265624。

    第三条  公司于2010 年9 月1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98,000,000 股,于 2010 年 10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南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hina South Publishing & Media Group Company Limited.

    第五条  公司住所:长沙市开福区营盘东路38 号

            邮政编码:41000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796,000,000 元整。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必须毫不动摇坚持党的领导,毫不动摇加强党的建设,把加强党的
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明确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发挥党组织在公司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遵循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的原则。

  公司坚持宪法原则,守法经营,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编辑、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传承文化、传播思想为社会使命,以投资与经营
传媒产业为核心业务,以多介质媒体锁定目标市场,把公司建设成为中国文化产业界具有全球视野、世界影响、中国特色的优势传媒企业、重要战略投资者和传媒出版基地,
为公司股东带来持续、稳定、增长的投资回报。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对隶属企业的国(境)内外图书、
报纸、期刊、音像出版物、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新媒体业务的策划、编辑、出版、印制、发行的经营进行管理;以自有资产进行上述项目及文化创意、旅游、健康产业的投资、资产管理和资本运营;文化用品、体育用品、数码产品、教育用品经营;印刷物资的销售;教育培训;教育信息、技术信息及网络信息咨询;增值电信业务;软件开发与推广;海外教育与文化教育活动的交流、咨询、服务;版权贸易;普通货物物流服务;广告、会展及文化推广服务;出版物批发、出版物互联网销售;(以下由分支机构经营,涉及许可证的凭有效许可证经营)教材、教学参考书、教育科学理论及学术著作等图书和期刊的编辑、出版、发行、租型,互联网图书、互联网教育出版物的出版。(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
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湖南出版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盛力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公司在2008 年12月25 日设立时共发行1,200,000,000 股,其中湖南出版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认购 1,140,000,000 股,湖南盛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认购60,000,000 股。

  湖南出版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分两次出资,第一次以货币 520,000,000 元出资,折为 340,668,000 股,其余计入资本公积;第二次以净资产 1,220,110,800 元出资,折为799,332,000 股,其余计入资本公积。

  湖南盛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分两次出资,第一次以货币 30,000,000 元出资,折为19,653,900 股,其余计入资本公积;第二次以货币61,584,700元出资,折为40,346,100股,其余计入资本公积。

  发起人第一次出资已于 2008 年 12 月 22 日缴足,第二次出资已于 2008 年 12 月 30
日缴足。

  经批准,公司于 2009 年 7 月实施增资扩股,非公开定向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98,000,000 股,全部由投资者以现金方式认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796,000,000 股,均为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的普通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员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本公司员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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