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086 证券简称:国芳集团 公告编号:2024-030
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8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19 - 2024/6/20 2024/6/20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4 年 5 月 10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公
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方案的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8 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因回购股份等事项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666,000,000 股,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不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份数 3,903,500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为662,096,500 股,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 119,177,370.00 元(含税)。
2023 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及送红股。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由于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送转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因此,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662,096,500×0.18)÷666,000,000≈0.1789 元/股。
综上,本次公司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789)=前收盘价格-0.1789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19 - 2024/6/20 2024/6/2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以下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由公司自行发放本次现金红利:张国芳、张春芳、张辉、蒋勇。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以下简称“股息红利相关规定”)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62 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62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0.18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931-8803618
特此公告。
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