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待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稿)
二〇一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〇一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二〇一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二〇一六年年度股东大会修订
二〇一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二〇一九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二〇一九年年度股东大会、二〇二〇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
及二〇二〇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修订
二〇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 4
第四章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第五章 购买公司股份的财务资助......10
第六章 股票和股东名册 ......11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18
第八章 股东大会 ......22
第一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22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24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27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30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35
第九章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40
第十章 党组织及党的工作机构......43
第十一章 董事会......46
第一节 董 事......46
第二节 董事会......53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61
第十二章 公司董事会秘书 ......63
第十三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65
第十四章 监事会......67
第十五章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71
第十六章 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 ......78
第十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78
第十八章 利润分配 ......80
第十九章 内部审计 ......83
第二十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83
第二十一章 通 知......86
第二十二章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88
第二十三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89
第二十四章 公司章程的修订 ......91
第二十五章 争议的解决......92
第二十六章 附 则......93
注:在本章程旁注中,“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必备条款”
指证监会于 1994 年 8 月 27 日发布之《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证委发
[1994]21 号);“补充意见函”指证监会海外上市部与原国家体改委生产体制司
联合于 1995 年 4 月 3 日发布之《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
意见的函》(证监海函[1995]1 号);“章程指引”指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独董指导意见”指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 号);“上市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意见”指原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与证监会于 1999 年 3 月 29 日联合发布之《关于进一步促
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1999]230 号);“董事会规则”和“监事会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和《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主板上市规则”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发布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主板上市规则附录 3”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发布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之附录 3;“主板上市规则附录 13D”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发布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之附录 13 中的第 D 部分;“主板上市规则附录 14”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发布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之附录 14《企业管治守则》及《企业管治报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章程指引第 1 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
领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
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到
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
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 必备条款第 1 条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第 2 条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主板上市规则附
证券上市规则》)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录 13D 第 1(a)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特别规定》《中国共产党章程》 《关于深化国有
和中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资产监 企业改革的指导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于 2011 年 6 月 30 日出具的 意 见 》( 中 发
《关于设立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国资改革(2011) 597 〔2015 〕22 号)、
号)文件批准,公司以发起方式变更设立,并于 2011 年 6 月 30 日在中 《关于在深化国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 有企业改革中坚
照号码为:911100007109323200。 持党的领导加强
公司的发起人为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铝集团”) 党的建设的若干
和洛阳有色金属加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院”)。 意 见 》( 中 发
〔2015〕44 号)
章程指引第 18 条
第二条 公司的注册名称为: 公司法第 81 条
中文全称: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必备条款第 2 条
中文简称:中铝国际 章程指引第 4 条
英文全称:ChinaAluminum International Engineering Corporation
Limited
英文简称:CHALIECO
第三条 公司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 99 号 C 座 公司法第 81 条
邮政编码:100093 必备条款第 3 条
电话:0086-10-82406888 章程指引第 5 条
传真:0086-10-82406999
第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董事长。 公司法第 81 条
必备条款第 4 条
章程指引第 8 条
第五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章程指引第 7 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 必备条款第 5 条
任;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 3 条
章程指引第 9 条
第六条 公司于 2012 年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在境
外发行以外币认购的外资股 3.63 亿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于 2018 年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
准,首次在境内发行以人民币认购普通股 29,590.6667 万股并在上海证 公司法第 11 条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 必备条款第 6 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以取代原来在工 章程指引第 10 条
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之公司章程。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七条 本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党委成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必备条款第 7 条
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
章程指引第 10 条
利主张。
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
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八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
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必备条款第 8 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出资人。
第九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
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
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条 公司坚持依法治企,努力打造治理完善、经营合规、管理规
范、守法诚信的法治公司。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在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基
础上,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
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