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068 证券简称:中铝国际 公告编号:临 2022-016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冶)为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涉案的金额:六冶涉及诉讼的金额包括被请求支付工程逾期延误违约金人民币 48,758,972.82 元、利息人民币 10,839,673.58 元、诉讼费;关联案件中六冶请求河南台兴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2,539,362.54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 2,251,927.76 元,赔偿金人民币 25,542,214.40 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判决尚待履行,尚不能判断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六冶与河南台兴房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台兴)于 2013 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春江馨园 1 号楼、2 号楼、3 号楼工
程建设合同附件》(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约定六冶承包合同约定项目的工程,河南台兴根据合同约定向六冶支付工程款。施工过程中,六
冶完成了 1 号楼及 2 号楼工程,但 3 号楼工程地块因河南台兴未拆除
地上附着物导致该工程不具备施工条件并处于停滞状态。六冶曾于2019 年 11 月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涉案合同,并请求判决河南台兴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赔偿金等。2020 年 8 月,六冶收到河南台兴就项目存在的纠纷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相关材料,主张六冶拖延项目工期,应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逾期延误违约金及利息(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 8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51)。
2020 年 12 月,就六冶曾于 2019 年 11 月诉河南台兴案件,河南
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2019)豫 01 民初 2290 号);同月,就 2020 年 8 月河南台兴诉
六冶案件,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豫 01 民初 791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的《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69)。
二、案件进展情况
就六冶曾于 2019 年 11 月诉河南台兴案件,六冶及河南台兴均不
服一审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豫 01 民初 2290 号民事判决,均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六冶请求:1、依法
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民初2290号民事判决并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河南台兴支付六冶工程款人民币22,539,362.54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 2,251,927.76 元(利息以
人民币 22,539,362.54 元为基数,自2019 年 11 月 14 日起至实际清偿
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六冶在河南台兴欠付工程款人民币 22,539,362.54 元范围内就案涉工程折价、拍卖所得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河南台兴应向六冶支付赔偿金人民币 25,542,214.40 元;2、案件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由河南台兴承担。河南台兴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鉴定费用全部由六冶承担。
近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21)豫民终 322 号),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 01 民初 2290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即“一、解除六冶与河南台兴签订的《河南台兴房产有限公司春江馨园 1 号楼、2 号楼、3 号楼工程建设合同附件》”;“三、六冶在河南台兴欠付工程款人民币6,333,666.05 元范围内就案涉工程折价、拍卖所得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六冶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 01 民初 2290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二、河南台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六
冶 金 工 程 款 人 民 币 6,333,666.05 元 及 利 息 ( 利 息 以 人 民 币
6,333,666.05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11 月 14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
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302,384.00 元,保全费人民币 5,000.00
元,鉴定费人民币 620,189.42 元,共计人民币 927,573.42 元,由六冶负担人民币 834,816.42 元,由河南台兴负担人民币 92,757.0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350,603.18 元,由六冶负担人民币 293,400.00元,河南台兴负担人民币 56,203.18 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就河南台兴诉六冶案件,河南台兴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豫 01 民初 791 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南台兴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鉴定费用全部由六冶承担。
近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21)豫民终 46 号),判决如下:
(一)维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 01 民初 791 号民事
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 01 民初 791 号民事
判决第二项;
(三)六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赔偿河南台兴人民币10,015,611.00 元。
(四)驳回河南台兴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339,793.00 元,保全费人民币 5,000.00
元,由河南台兴负担人民币 286,850.00 元,由六冶负担人民币57,943.0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339,793.00 元,由河南台兴负担人民币 282,690.00 元,由六冶负担人民币 57,103.00 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就上述案件的判决,六冶与台兴公司正在商讨和解方案,公司将积极寻求合理的应对方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15 日
报备文件
(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豫民终 46 号)
(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豫民终 3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