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068 证券简称:中铝国际 公告编号:临 2022-001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仲裁裁决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以下简称贵阳分公司)为本案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贵阳分公司涉及仲裁的金额包括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合同工程款人民币 19,213.47 万元、工程质量保证金人民币12,733.59 万元、延误付款资金占用费人民币 1,651.75 万元、合同工程前期垫资利息人民币 1,655.49 万元、律师费人民币 150 万元、仲裁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仲裁裁决已经作出并已生效,贵阳分公司的仲裁申请大部分得到支持。但由于本案裁决尚待履行,尚不能判断本次仲裁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2017 年 7 月 17 日,贵阳分公司与贵州华仁新材料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华仁公司)签订了《贵州华仁新材料有限公司贵州轻合金新材料退城进园项目(电解铝部分)工程 EPC 总承包合同》等相关协议(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约定贵阳分公司以 EPC 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实施合同约定的总承包工程,华仁公司按约定支付费用。贵阳分公司已按约定履行了 EPC 总承包义务,各子项工程已全部竣工验收合格
并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全部投产使用,项目至今已全部超过了合同约
定的一年质保期限,同时,贵阳分公司垫资完成了涉案合同约定的总承包外的部分工程。但华仁公司未按约定向贵阳分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质量保证金等。由于华仁公司在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贵阳分公司向位于贵州省贵阳市的贵阳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62))。
二、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
2021 年 9 月开庭过程中,贵阳分公司因仲裁受理范围原因,向
仲裁庭提出撤回部分仲裁请求,仲裁庭同意贵阳分公司撤回有关“请求裁决华仁公司向贵阳分公司支付合同外项目工程款人民币2,356.87万元”的仲裁请求及涉及该部分请求的仲裁申请。
贵阳分公司近日收到贵阳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贵阳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0)贵仲裁字第 0914 号),裁决如下:
(一)华仁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贵阳分公司总承包合同工程款人民币 19,050.42 万元(其中建安工程款人民币13,514.04 万元、设备采购费人民币 5,536.42 万元);
(二)华仁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贵阳分公司工程质量保证金人民币 12,512.59 万元(其中建安工程部分质保金人民币 4,502.95 万元、设备采购部分质保金人民币 8,009.64 万元);
(三)华仁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贵阳分公司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建安工程款部分的资金占
用费人民币 269.26 万元(2021 年 1 月 1 日起的资金占用费以欠付的
建安工程款金额为基数,按一年期 LPR 的利率计算到付清时为止,利随本清);
(四)华仁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贵阳分公司自
2019 年4 月30 日起至2019 年8 月19 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 71.24
万元(2019 年 8 月 20 日起的资金占用费以欠付的设备采购费金额为
基数按一年期 LPR 的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时止,利随本清);
(五)华仁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贵阳分公司自前期垫资利息人民币 1,029 万元;
(六)华仁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贵阳分公司自因主张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 135 万元;
(七)驳回贵阳分公司其余仲裁请求。
本案仲裁费人民币 1,673,921 元,由华仁公司承担人民币1,506,528.90 元,由贵阳分公司自行承担人民币 167,392.10 元(此费用已由贵阳分公司预交,华仁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贵阳分公司)。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仲裁裁决已经作出并已生效,贵阳分公司的仲裁申请大部分得到支持。但由于本案裁决尚待履行,尚不能判断本次仲裁案件对公
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仲裁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13 日
报备文件
《贵阳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0)贵仲裁字第 0914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