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068 证券简称:中铝国际 公告编号:临 2022-002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已经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本案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公司涉及仲裁的金额包括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最后结算款32,678,182美元及15,962,919,192越南盾或仲裁委认为适当的其他金额;按前述请求金额每月复利支付融资费(自 2017 年5 月 8 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为止,按付款货币国家之中央银行贴现率高出 3%的年利率计算,并应以该货币支付,暂计至本仲裁书完成之日为 7,738,364.84 美元及 5,786,695,512.81 越南盾);支付暂扣款共 9,186,436,072 越南盾或仲裁庭认为合适的其他金额;公司还保留了要求获得暂扣款之利息的权利(自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支付仲裁费用,包括 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Centre 立案费及案件管理费,支付给仲裁庭的所有费用及支出,公
司仲裁申请涉及的所有费用及支出,包括法律费用、内部管理成本及所有相关费用;仲裁庭认为适当的其他救济。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本次仲裁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本次仲裁的情况
(一)本次仲裁案件的当事人
申请人: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 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 99 号 C 座
法定代表人:武建强
被申请人:Vietnam National Coal and Mineral Industries
Holding Corporation Limited(以下简称越煤集团)
住所地: No.226 Le Duan Street, Trung Phung ward, Dong Da
district, Hanoi, Vietnam
法定代表人:Dang Thanh Hai(General Director cum legal
representative)
(二)本次仲裁案件的基本案情
2008 年 7 月 14 日,公司与越煤集团签署了有关林同铝土矿-氧
化铝综合项目第 9 标段的 EPC 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公司负责设计、提供设备及材料、建造及安装,保证项目符合 EPC 投标文件中公司所述的质量及技术要求。涉案合同约定的总包合同价款为 1,287,780,000,000 越南盾及 388,000,000 美元。
公司已履行涉案合同约定的义务,2016 年 7 月 14 日,公司与越
煤集团确认项目竣工日期为 2013 年 10 月 25 日。2016 年 7 月 28 日,
越煤集团发出临时验收通知,写明项目于 2008 年 11 月 18 日开工,
于 2013 年 10 月 25 日实际竣工。2017 年 2 月 23 日,越煤集团发出
最终接收通知,确认公司已完全履行涉案合同项下的义务,并明确公
司完成涉案合同项下义务的时间为 2016 年 12 月 12 日。
2017 年 3 月 29 日,公司与越煤集团之间的工作纪要载明,双方
同意于 2017 年 4 月 10 日之前根据涉案合同制作合同最后 10%结算款
的结算文件并提交越煤集团,越煤集团争取于 2017 年 4 月 17 日前将
最后结算款支付给公司。
2017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及越煤集团签署了项目结算文件,最后
结算款为 32,678,182 美元及 15,962,919,192 越南盾(未含暂扣款),到期日为当日。
但越煤集团未按约定履行上述相关款项的支付义务,公司自2017年 7 月以来多次提出付款要求,但越煤集团仍未支付款项。
鉴于越煤集团违约并未支付到期债务,公司向位于新加坡的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提起了仲裁申请。
近日,公司收到 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出
具的仲裁通知书(SIAC ARBITRATION NO. 427 OF 2021),受理了公
司的仲裁申请。
二、本次仲裁案件的仲裁请求内容
公 司 就 与 越 煤 集 团 之 间 的 合 同 纠 纷 , 向 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提交仲裁申请书,具体请求内容主要如下:
(一)请求裁决越煤集团向公司支付最后结算款 32,678,182 美元及 15,962,919,192 越南盾,或仲裁庭认为合适的其他金额;
(二)请求裁决越煤集团向公司按上条请求金额每月复利支付融
资费(自 2017 年 5 月 8 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为止,按付款货币国中
央银行贴现率高出 3%的年利率计算,并应以该货币支付,暂计至本仲裁书完成之日为7,738,364.84美元及5,786,695,512.81越南盾);
(三)请求裁决越煤集团向公司支付暂扣款共 9,186,436,072 越南盾或仲裁庭认为合适的其他金额;
(四)公司保留从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至实际支付日期间的、适用于暂扣款的利息;
(五)请求裁决越煤集团支付仲裁费用,包括 Singapore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立案费及案件管理费,支付给仲裁庭的所有费用及支出,公司仲裁申请涉及的所有费用及支出,包括法律费用、内部管理成本及所有相关费用;
(六)仲裁庭认为合适的其他救济。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本次仲裁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仲裁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13 日
报备文件
(一)仲裁申请书
(二)仲裁通知书(SIAC ARBITRATION NO. 427 OF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