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99号C座大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楼)
联席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本次发行概览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
发行股数:不超过29,590.6667万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元/股 预计发行时间:2018年7月31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295,906.6667万股
1、中铝集团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中铝集团直接持有本公司
2,176,758,534股股份、间接持有本公司86,925,466股股
份。作为本公司的发起人及控股股东,中铝集团现就本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后股份锁定和
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一、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上市,中铝集团不减持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中铝集团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中铝集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团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持股份的锁定及锁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中铝集团直接或间接持定期届满后持股意有的该等股份。
向的承诺: 三、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六
个月内,如本公司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A股发行价,或者A股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
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则中铝集团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若本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四、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年内,中铝集团减持本
公司A股股票的数量不超过中铝集团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总量的3%,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减持本公司A股股票的数
量不超过中铝集团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总量的2%。中铝集
团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
或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减持本公司A股股票,并依法履
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提前将减持意向及
拟减持数量等信息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及时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股份。减持价格不
低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的发行价。
五、如中铝集团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
本公司所有。如中铝集团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本公司,
则本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中铝集团应
上交本公司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
2、洛阳院的承诺
洛阳院持有本公司86,925,466股股份。作为本公司
的发起人及股东,洛阳院现就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
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后股份锁定和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一、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上市,洛阳院不减持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洛阳院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洛阳院持
有的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本公司回购洛阳院持有的该等股份。
三、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六
个月内,如本公司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A股发行价,或者A股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
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则洛阳院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若本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四、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年内,洛阳院减持本公
司A股股票的数量不超过洛阳院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总量
的3%,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减持本公司A股股票的数量不
超过洛阳院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总量的2%。洛阳院将通过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协议转
让等合法方式减持本公司A股股票,并依法履行必要的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提前将减持意向及拟减持数
量等信息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
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本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的发行价。
五、如洛阳院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本
公司所有。如洛阳院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本公司,则
本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洛阳院现金分红中与洛阳院应上交
本公司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2018年7月22日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仅对公司特别事项及重大风险做扼要提示。投资者应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第四章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对公司的风险做全面了解。一、公司应收款项及坏账准备计提
本公司是中国有色金属行业领先的技术、工程服务与设备提供商,能为有色金属产业链各个阶段提供完整业务链综合工程解决方案。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工程设计及咨询、工程及施工承包、装备制造及贸易。在工程及施工承包业务中,项目业主通常按工程进度向公司支付结算款项。若业主支付能力发生不利变化,可能导致公司不能及时收取已结算款项,应收款项账龄变长、余额增加。若业主支付能力发生重大恶化,可能导致公司应收账款发生坏账损失,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现金流情况构成不利影响。
截至2017年末、2016年末和2015年末,公司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长期应收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75.45亿元、187.91亿元、和134.09亿元,占公司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8.67%、42.89%和42.54%。
截至2017年末,发行人提起156宗诉讼,对应的合同总金额202.68亿元,对应项目截至2017年底应收款项余额19.43亿元,占比9.59%,已计提坏账准备余额5.00亿元,计提比例25.74%。发行人涉诉应收款项中,有资产保全措施且保全资产价值可以覆盖债权的占比为90.97%,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占比3.77%,未决部分发行人结合已胜诉且期后回款情况、工程情况、客户出具的还款计划书或还款能力、胜诉可能性等,判断应收款项回款风险较小。公司应收款项规模较大,占总资产比例较高,部分应收款项涉及发行人作为原告的诉讼。若公司应收款项不能及时收回,会对公司的资金周转产生不利影响,公司资产状况和经营业绩也会因计提应收款项坏账准备或发生坏账损失而发生不利变化。
二、报告期内公司的合同取消情况
发行人根据工程企业惯常做法于工程类合同签署(指当事人经要约、承诺
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建立了合同关系,表明了合同订立过程的完结)时作为在手工程类合同予以统计(不包括框架性协议),若该等合同自签署至生效、或生效至开始执行期间发生明确无法生效、无法开始执行情形的,则确认为合同取消。截至2017年底、2016年底和2015年底,发行人在手工程类合同(含工程施工类合同、工程设计与咨询类合同、装备制造合同)总金额分别为703.34亿元、716.64亿元和536.12亿元,2017年、2016年和2015年取消合同金额分别为265.28亿元、134.02亿元和202.42亿元。报告期内,发行人合同取消的原因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具体为:1、业主因宏观经济环境、有色金属产品价格下降而取消合同;2、业主因资金无法筹措到位而取消合同;3、业主因无法取得土地或政府审批的资料、施工手续不全而取消合同;4、业主无法满足公司提出的抵押担保等条件,公司在继续接洽的过程中认为风险过大而主动提出取消合同;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