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058 证券简称:赛轮轮胎 公告编号:临 2022-087
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被申请破产重整获得法院受理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新华联控股持有公司股份 264,931,682 股,持股比
例为 8.65%,该部分股份已全部被司法冻结及多轮轮候冻结。
新华联控股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也不是公司第一大股东,此次被申请破产重整并获得法院受理,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公司治理产生重大影响。
2022 年 8 月 11 日,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新华
联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控股”)发来的《告知函》,告知其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22)京 01 破申 545 号】,裁定受理湖南富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富兴公司”)对新华联控股提出的重整申请。具体情况如下:
一、《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本案为申请企业法人重整案件,新华联控股的住所地为北京市通州区,登记机关为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因新华联控股未清偿到期债务,湖南富兴公司作为债权人,有权提出重整申请。新华联控股为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属于适格重整主体。
本案中,因新华联控股无法清偿其对湖南富兴公司的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一定的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能,故湖南富兴公司的重整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本院依法应予受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
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湖南富兴公司对新华联控股的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 2022 年 8 月 9 日起生效。
二、本次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新华联控股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也不是公司第一大股东,此次被申请破产重整并获得法院受理,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公司治理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事项是否会对新华联控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做出调整,将视后续的重整方案及法院作出的最终裁定而定,目前公司暂未收到相关通知。
3、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以指定媒体披露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新华联控股《告知函》
2、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