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058 证券简称:赛轮轮胎 公告编号:临 2021-109
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和2019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和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董事会即将办理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286人,解除限售数量共计29,919,000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98%;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42人,解除限售数量共计32,850,000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07%;
本次限制性股票待相关解除限售上市申请完成后,公司将发布相关解除限售暨上市的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2021年12月3日,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和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满足,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286人,解除限售数量共计29,919,000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98%;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42人,解除限售数量共计32,850,000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07%。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2018 年限制性股票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18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18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名单〉的议案》。
3、2018 年 10 月 31 日至 2018 年 11 月 9 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与职
务在公司内部网站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
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8 年 11 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公司监事会关于
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临
2018-105)。
4、2018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2018 年 11 月 16 日,公
司披露了《公司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临 2018-108)。
5、2018 年 12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18 年 12 月 21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
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本次激励计划共授予限制性股票 134,780,000 股。
7、2019 年 5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因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公司
总股本 2,701,460,67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0.50 元(含税)现金红
利,因此需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1 元/股调整为 0.95 元/股。鉴于公司原激励对象中 4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故公司决定对该 4人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200,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部分股份已于 2019 年 8 月 1 日回购注销完毕。
8、2019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满足,除已离职激励对象外,剩余激励对象第一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297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 53,192,000 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2,700,260,678 股)的 1.97%。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事宜的法律意见书》。该部
分股份已于 2019 年 12 月 23 日上市流通。
9、2020 年 4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附条件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完成后,袁仲雪先生将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能成
为激励对象。因此,公司拟于 2020 年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对袁仲雪及袁嵩尚未解除限售的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独立董事对附条件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附条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10、2020 年 5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因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1 元(含税),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且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因此需对《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
行调整,2018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0.95 元/股调整为 0.85 元/股。鉴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原激励对象中 7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故公司决定对该7人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780,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
事宜的法律意见书》。该部分股份已于 2020 年 8 月 6 日回购注销完毕。
11、2020 年 11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袁仲雪已变更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袁仲雪、袁嵩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时,鉴于延万华已从公司离职,其亦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因此董事会同意将袁仲雪、袁嵩、延万华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19,050,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部分限制性股票回
购注销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该部分股份已于 2021 年 2 月 9 日回购注销完毕。
12、2020 年 12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袁仲雪已变更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袁仲雪、袁嵩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时,鉴于部分激励对象已从公司离职,其亦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因此除袁仲雪、袁嵩及部分已离职激励对象外,剩余激励对象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287 人,解除限售数量共计 29,949,000 股,占当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11%。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及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事宜的法律意
见书》,该部分股份已于 2020 年 12 月 21 日上市流通。
13、2021 年 5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0.85 元/股调整为 0.70 元/股,并将部分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690,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该部分股份已于 2021 年 8 月 12 日回购注销完毕。
(二)2019 年限制性股票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19 年 10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