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058 证券简称:赛轮轮胎 公告编号:临 2021-018
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鉴于袁仲雪已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袁仲雪、袁嵩(袁仲雪之子)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时,鉴于延万华已从公司离职,其亦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故公司将上述三人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 44,277,228 股回购注销。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 注销股份数量 注销日期
44,277,228 股 44,277,228 股 2021 年 2 月 9 日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2020 年 11 月 26 日,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五届
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袁仲雪已变更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袁仲雪、袁嵩(袁仲雪之子)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时,鉴于延万华已从公司离职,其亦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故公司将上述三人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 44,277,228 股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下简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临 2021-011)。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4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赛轮
轮胎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120)。
公司已根据法律规定就本次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通知债权人的公告》(临 2020-121),公司债权人自上述公告披露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上述申报期限内公司未收到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鉴于袁仲雪已变更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袁仲雪、袁嵩(袁仲雪之子)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时,鉴于延万华已从公司离职,其亦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故公司将上述三人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 44,277,228 股回购注销。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下统称为“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公司有权回购注销本次股权激励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 3 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44,277,228
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开立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B881985595),并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对上述 3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44,277,228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手续。
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 2021 年 2 月 9 日完成注销。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变动前 变动数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40,586,228 -44,277,228 96,309,00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2,558,894,450 0 2,558,894,450
股份合计 2,699,480,678 -44,277,228 2,655,203,450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对象、注销日期符合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公司 2018 年、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相关规定和安排。
六、上网公告附件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关于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2019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之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