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6年9月30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名单与公司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相符。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6年9月30日,并同意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授予30名激励对象58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袁耀辉
郭平
吕超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