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要求,我们作为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慎、负责的态度,认真审阅和了解相关情况,对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公司股票其他风险警示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2021 年 4 月 28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否定意见的
《2020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认为公司按照规范和指引建立并实施了企业内部控制,但 2019 年度、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因公司管理层对关联关系缺乏专业准确判断,导致公司未能及时识别关联关系并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情况导致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规
定,公司股票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健全了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了内控管理体系和内控运行程序,强化了关联交易的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2022 年 4 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1年年度报告进行审计后,出具了标准意见的《2021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和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对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相关规定,经排查,截至目前,公司涉及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已经消除,且不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符合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且撤销其他风险警示有利于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递交撤销申请。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瑞江 王 聪 叶勇飞
2022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