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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020 沪市 华钰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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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020:华钰矿业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6-26


证券代码:601020            证券简称:华钰矿业          公告编号:临2018-069号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2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7/3        -              2018/7/4        2018/7/4
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8年5月10日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525,916,3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3,109,956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7/3        -              2018/7/4        2018/7/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1)公司控股股东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公司2016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44名激励对象未解锁部分限制性股票(其中原激励对象陈兆华、崔静姝、王新体的股权激励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已回购注销)、公司2017年度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13名激励对象未解锁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公司2016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44名激励对象(其中原激励对象陈兆华、崔静姝、王新体的股权激励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已回购注销)和公司2017年度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13名激励对象的未解锁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现金红利根据《公司2016年度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时返还激励对象。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2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由其代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相关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8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10%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8元。如该类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由本公司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8元人民币。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2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891-6329000-8054
特此公告。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