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019 证券简称:山东出版 公告编号:2022-048
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为公司募投项目“特色精品出版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之一,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拟增设全资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具体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917 号)核准,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 26,69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价格为10.16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71,170.4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 9,165.44 万元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62,004.96 万元。截至
2017 年 11 月 14 日,上述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262,004.96 万元,已全部到达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经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17 年11 月 14 日出具瑞华验字[2017]01460017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或四方监管协议。
2022 年 1 月至披露日,公司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总额 13,385.80 万元,
公司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累计 16 亿元。截至 2022 年 10 月 28
日,募集资金余额为 140,023.51 万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余额为7.50 亿元,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 65,023.51 万元(包含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及理财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 24,655.87 万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2022 年 10 月 2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增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如下:
开户行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英雄山支行
账户名称: 山东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5156401040010011
本次增加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存储、使用和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2022 年 10 月 28 日,公
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上述开户行及公司保荐机构在山东济南签署了《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简称“《四方监管协议》”)。该《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2年10月28日,新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余额情况如下表:
截至 2022 年
募投项目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10 月 28 日余
额(元)
特色精品 山东教育出版 中国农业银行股
出版项目 社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济南 15156401040010011 0.00
英雄山支行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的《四方监管协议》中,甲方为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方”);乙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简称“乙方”);丙方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行(简称“丙方”);丁方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保荐人)(简称“丁方”),协议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5156401040010011,截至 2022 年 10 月 28 日,专户余额为_零_万元。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及乙方特色精品出版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承诺若以存单方式对存放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则存单到期后将转入募集资金专户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及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及乙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甲方及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及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贾留喜、李荣杰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及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
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六、乙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
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及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要求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及丙方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及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或存在未配合丁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及乙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要求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及乙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九、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如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产生的所有费用。
十一、除本协议约定或相关法律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无故解除或终止本协议,否则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宜或情形发生变更的,四方可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书面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本协议签订和履行等发生争议,四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判。
十四、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五、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