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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016 沪市 节能风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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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风电: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5

节能风电: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1016      证券简称:节能风电        公告编号:2023-040

债券代码:143723      债券简称:G18 风电 1

转债代码:113051      转债简称:节能转债

债券代码:137801      债券简称:GC 风电01

债券代码:115102      债券简称:GC 风电 K1

    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中节能(山东)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风电”)于近日收到两份德州市生态环境局平原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德环平罚字〔2023〕2 号、德环平罚字〔2023〕3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1、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德环平罚字〔2023〕2 号)的内容,山东风电建设的 110kv输变电项目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于 2021 年 3 月份开工建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山东风电处以罚款16.2744 万元。

  2、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德环平罚字〔2023〕3 号)的内容,山东风电建设的 110KV输变电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
未经验收,建设项目于 2021 年 12 月份投入运行,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并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山东风电处以罚款 23.75 万元。

  二、采取的措施

  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分析处罚发生的原因,并总结经验教训。山东风电此次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未对环境造成污染与破坏,系山东风电在相关风电项目开工前虽然完成了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审批工作,但忽略了该项目 110KV升压站的辐射环评的报批工作。公司要求山东风电积极配合德州市生态环境局平原分局完成整改措施。公司将引以为戒,进一步增强环保合规意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下属公司合规经营行为,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三、对公司的影响

  山东风电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的期限内,足额缴纳罚款。本次行政处罚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目前公司及山东风电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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