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015 证券简称:陕西黑猫 公告编号:2020-052
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责任。
为进一步规范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
内容,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7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对现行《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1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中国证监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月时间限制。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法院提起诉讼。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七十八条第六款 第七十八条第六款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
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
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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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
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
合。
投票权征集应当采取无偿的方式进
行,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
征集股东权利。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
得对股东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
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
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定的业务范围; 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
3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
准确、完整;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无法保证公司证券发行文件
(五)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 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
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
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
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
使; 司不予披露的,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六)应股东大会要求,列席股东大 (五)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
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
会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
(七)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行使;
职权; (六)应股东大会要求,列席股东大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会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七)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
(二)检查公司财务;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完整。监事无法保证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二)检查公司财务;
4 人员予以纠正;
(三)对董事、高级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