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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012:隆基股份:关于韩华起诉公司专利侵权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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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1-102 号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韩华起诉公司专利侵权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19 年 3 月和 4 月,HANWHAQCELLS&ADVANCEDMATERIALSCORP.
及其关联方(审理期间由于韩华内部进行了重组,案件原告/专利权人变更为HANWHASOLUTIONSCORPORATON,以下统称“韩华”)先后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美国特拉华州地区法院、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德国杜塞尔多夫地方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宣称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上述所在地区销售的部分产品侵犯韩华专利权(在美国的US9893215 专利及在欧洲和澳大利亚的同族专利 EP2220689、AU2008323025),要求判定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上述三地销售的光伏组件产品侵犯其专利权,请求禁令救济、侵权损害赔偿,并承担诉讼费用及其他合理费用。针对上述诉讼案,
公司已分别于 2019 年 3 月 7 日、2019 年 3 月 12 日、2020 年 4 月 9 日、2020 年
4 月 14 日、2020 年 5 月 20 日、2020 年 6 月 5 日、2020 年 6 月 20 日、2020 年
7 月 9 日披露了相关进展公告,主要情况如下:

  2020 年 6 月 3 日,ITC 发布终裁结果,裁定包括公司在内的被诉企业未违反
337 条款并终止调查。2020 年 7 月 31 日韩华就上述 337 终裁结果向美国联邦巡
回法院提起上诉,2021 年 7 月 9 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举行了听证,并于 7
月 12 日终审判决维持 ITC 原判。

  根据美国特拉华州地区法院于 2019 年 4 月 16 日作出的命令,在 ITC 程序
(包括上诉程序)作出最终裁定或相关调查被驳回前本案中止。因此,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在美国特拉华州地区法院的案件仍处于中止状态。

  2020 年 6 月 18 日,德国隆基收到德国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一审判决书,判
决德国隆基侵犯德国韩华专利权。2020 年 7 月 7 日,德国隆基收到德国杜塞尔

多夫地区法院一审判决临时强制执行令送达函。2020 年 7 月 14 日,公司向德国
杜塞尔多夫高等地方法院提起上诉,截至本公告日,上诉尚处于审理阶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在澳大利亚联邦法院的案件仍处于诉状答辩和证据调查阶段。

  2021 年 3 月 22 日,韩华(Hanwhasolutionscorporation)向巴黎法院对荷兰
隆基、德国隆基和香港隆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要求判定公司上述子公司在法国销售的部分产品侵犯韩华 EP2220689 专利权,禁止相关产品在法国的销售,召回库存,并支付侵权和损害赔偿金,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处于诉讼答辩阶段。
  就上述诉讼,公司已聘请境外律师进行了积极应诉,同时公司还向美国专利
商标局和欧洲专利局发起了涉案专利无效或异议程序。2020 年 12 月 3 日,美国
专利商标局对公司针对涉案专利(US9893215)提出的 IPR(多方复审)程序做出裁决,裁定上述涉案专利权利全部无效,2021 年 2 月,韩华就上述无效裁定向美国联邦巡回法院提起上诉,截至公告日,上诉尚处于审理阶段;2020 年 10月 21 日,欧洲专利局对公司等相关方针对涉案专利(EP2220689)提起的异议程序发布了初步意见,初步认定相关专利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截至本公告日,欧洲专利局尚未做出裁定。

    二、诉讼进展情况

  荷兰时间2021年10月 1日,公司全资子公司LONGi (Netherlands) Trading
B.V.(以下简称“荷兰隆基”)收到荷兰鹿特丹地方法院的简易判决跨境临时禁
令(案号/ 卷号:C/10/621252 / KG ZA 21-563,以下简称“本次诉讼”),本次
诉讼的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荷兰时间 2021 年 7 月 5 日韩华(HANWHA SOLUTIONS CORPORATON)向荷兰鹿
特丹地方法院提起针对隆基荷兰的简易跨境临时禁令申请,荷兰鹿特丹地方法院
于 2021 年 7 月 9 日受理了此案。诉讼各方的信息如下:

  (1)韩华代理律所 HOYNG ROKH MONEGIER,代理律师(代表)T.M. Blomme
  (2)公司代理律所 NautaDutilh,代理律师(代表)A.M.E. Verschuur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内容


  韩华以上述德国杜塞尔多夫法院一审判决判定德国隆基产品侵犯韩华EP2220689 专利权,以及上述法国巴黎法院对荷兰隆基、德国隆基和香港隆基发起的诉讼为由,声称荷兰隆基作为隆基在欧洲的子公司,负责欧洲相关涉嫌侵权单晶太阳能组件在欧洲的分销,并请求对荷兰隆基颁发一项可强制执行的跨境临时禁令,具体诉讼请求包括:

  (1)要求荷兰隆基禁止以任何方式直接和/或间接参与侵犯涉诉欧洲专利在16 个生效国家的侵权行为;

  (2)要求荷兰隆基禁止在涉诉专利生效的 16 个国家通过销售、诱导、便利和获利实施侵犯专利权的非法行为;

  (3)要求荷兰隆基在判决书送达后两周内向韩华提供一份书面声明,说明荷兰隆基在涉诉欧洲专利生效的 16 个国家内提供涉诉产品的所有客户;

  (4)要求荷兰隆基在判决送达后两周内,向上述每一位客户发送包含召回内容的信函并向韩华提供副本;

  (5)对于荷兰隆基违反上述 1-4 条禁令行为每天(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向韩华支付 2.5 万欧元的罚款;

  (6)要求荷兰隆基支付诉讼费用。

  荷兰隆基于 2021 年 9 月 02 日提交答辩状,基于专利无效、产品不涉嫌侵
权、缺乏权利和强制执行基础、管辖权、不适合简易程序、缺乏紧急性、利益平
衡等理由进行反驳。本案件于 2021 年 9 月 10 日进行了开庭审理。由于涉诉专
利为韩华购买获得,韩华声称的在此欧洲专利权生效的 16 个国家的专利权存在瑕疵,因此在许多国家不具有行使权力的基础,从判决结果来看,法官也支持了公司的观点。

  (三)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如下:

  (1)荷兰隆基自判决书正式送达(截至目前该判决书尚未正式送达)之日
起一个工作日后不得实施侵犯韩华拥有在 9 个欧洲国家的 EP 2 220 689 B1 专
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行为(销售、诱导、便利和获利)。上述国家包括比
利时、保加利亚、德国、法国、列支敦士登、葡萄牙、西班牙、英国和瑞士。
涉及的组件产品包括 Hi-M03、Hi-M03m、Hi-M04、Hi-M04m、Hi-M05、Hi-
M05m;

  (2)违反禁令每天(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向韩华支付 2.5 万欧元,最高不超过 500 万欧元的罚款;

  (3)本跨境临时禁令可强制执行;

  (4)双方各自承担诉讼费用;

  (5)基于荷兰隆基未发生侵权行为为由,驳回其他属于专利侵权的诉讼请求。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公司认为本次判决缺乏法律基础和事实依据,将根据相关法律立即提起上诉,争取尽快解除临时跨境禁令。

  由于本次临时禁令的主体仅针对荷兰隆基,除荷兰隆基之外其它公司的行为及客户不受该禁令任何限制。此外,公司已储备和生产新技术产品,并与韩华就替代技术方案达成协议,将根据客户的选择通过其它方式或通过更换其它与涉诉专利完全不相关的新技术替代产品满足客户需求。因此,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

    四、风险提示

  对于上述九国本次涉诉的已签订正在执行和尚未执行的相关订单,公司需要与客户重新协商,相关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将根据每笔订单与客户协商的结果确定。由于公司已储备和生产新技术替代产品,并与韩华就替代技术方案达成协议,因此未来对于相关产品的销售不会产生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韩华诉讼案的进展情况,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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