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01011 沪市 宝泰隆


首页 公告 601011: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601011: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09

601011: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1011  证券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 2021-058 号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5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7/14          -          2021/7/15        2021/7/15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2021 年 5 月 20 日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披露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临 2021-052 号公告。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604,807,397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80,240,369.85 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7/14          -          2021/7/15        2021/7/1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黑龙江宝泰隆集团有限公司、焦云、焦阳洋、焦岩岩、
焦贵金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
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
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相关规定,QFII 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
民币 0.045 元。

  (3)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相关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45 元,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464-2919908

  联系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宝泰隆路 16 号

  特此公告。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8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