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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011 沪市 宝泰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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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011: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09

601011: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代码:601011    股票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2021-014号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
        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积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公司对最近五年是否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及整改措施

  (一)2017 年 9 月 28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要求宝泰
隆及其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加强信息披露管理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7]2224 号),指出公司及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焦云在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一定缺陷,督促公司及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焦云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做好有关工作。

  2017 年 12 月 4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对宝泰隆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焦云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对时任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公司实际控制人焦云予以监管关注。

  监管事项:2017 年 9 月 24 日,时任公司董事长、公司实际控制
人焦云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公司“石墨烯产量及产能居全国第一”、“在石墨烯的技术储备和生产上在国内是绝对的第一”等。后经监管问询,公司于 9 月 27 日披露公告称,上述表述系焦云根据个人信息总结做出的个人判断,没有具体权威依据。公司的行业地位和产品产量属于可能影响投资者投资决策的重要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并由上市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焦云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在接受采访时发布涉及公司行业地位和产品产量数据的重要判断,且没有具体权威依据,可能对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误导。


  整改措施:公司按照工作函的要求对公司针状焦项目的进度、未投产的原因和存在的障碍,以及该项目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已披露。

  (二)2017 年 12 月 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
局下发《关于对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7]13 号)、《关于对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焦云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17]14 号)及《关于对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王维舟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17]15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要求公司立即停止相关违规行为,并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予以改正,公司应充分梳理关联方情况、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外任职或兼职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审议程序,同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有关工作。

  监管事项:

  1、信息披露方面

  (1)公司 2016 年 3 月至 4 月期间与关联方焦岩岩、杨淑玲分别
签订了资金占用费率为 1.5%(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借款合同。上述行为未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0.2.5 条、第 10.2.10 条规定及时进行审议并披露。

  (2)公司 2015 年以 3700 万元向自然人曲付江收购七台河市东
润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43%的股权。2016 年 11 月,公司代关联方支付上述股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个人所得税 353 万元,属关联交易,形成
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未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0.2.3 条第一款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第31号,以下简称《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 2016 年年报中披露。

  (3)公司 2016 年年报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第54号,以下简称《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第五十一条规定披露宝润嘉实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哈尔滨海丰投资有限公司、勃利县振兴煤矿、鸡东北方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汇宇嘉禾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宝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宋希祥、周秋、刘新宝等 9 名关联方情况。

  (4)公司 2016 年年报未按照《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 年
修订)》第五十二条、《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 年修订)》第四十条规定披露关联方焦云、杨淑玲向公司提供部分担保情况。
  (5)公司 2016 年度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了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与公司披露情况不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第二条规定。

  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方面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未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第 30 号,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登记管理规定》)规定的格式与内容要求制作。公司筹划发行证券等重大事项时,未制定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述行为违反了《内幕信息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十条规定。

  整改措施:针对《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提出的问题,公司高度重视,董事长焦云先生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部、证券部等相关部门人员召开了专门会议,逐项讨论整改,责任落实到部门、到人;对公司内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做了深刻梳理和检讨,并形成了整改意见和措施;会后公司财务、审计、行政、供应、销售、证券等系统主管领导又分别组织本系统员工开会讨论,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总结,并形成了整改方案和措施。公司的整改情况和报告及时上报黑龙江证监局,并予以披露。

  (三)2019 年 8 月 2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对宝泰隆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19]0047 号),对公司及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王维舟予以监管关注。
  关注事项:2018 年 7 月 30 日,公司控股孙公司双鸭山龙煤天泰
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煤天泰公司)因项目承包合同纠纷事项被赛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鼎公司)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决
龙煤天泰公司支付合同款、逾期利息等合计 6.25 亿元。2018 年 10 月
31 日,龙煤天泰公司在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等相关法律
文书的送达回证上签字。2019 年 1 月 18 日,龙煤天泰公司就赛鼎公
司继续履行合同、赔偿延误工期费用等事宜提起反诉。目前案件尚未判决,上述诉讼涉案总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
10.97%,但公司直至 2019 年 3 月 2 日才就该诉讼及反诉等事项予以
披露,信息披露不及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形。

  特此公告。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二一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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