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向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作为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本着严格自律、实事求是的态度,秉持对全体股东认真负责、切实维护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相关情况进行了核实,并听取了公司的相关说明,现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
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7年9月20日,该授予
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
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 、公 司 和 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
《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7年9月20日,并同意向100名激励对象授予1,977万股限制性股
票。
(此页无正文,为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永平:
慕福君:
闫玉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