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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010 沪市 文峰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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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峰股份:文峰股份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4-11-02


证券代码:601010          证券简称:文峰股份        编号:临 2024-061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峰股份”或“公司”)为上诉人(原审被告)。

    涉案金额:人民币 1,102,627.55 元及本案诉讼相关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件二审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也未产生有效判决,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4 年 9 月,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
或“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 01 民初 2281 号】,南京中院就原告刘某某、周某某等 4 名自然人投资者与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操纵证券市场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徐翔、徐长江赔偿合计损失1,102,627.55 元,文峰股份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实际承担责任后
有权向被告徐翔、徐长江追偿。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5 日披露的《关
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临 2024-054)。

    二、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因不服南京中院(2021)苏 01 民初 2281 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
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受理暨应诉案件通知书》【(2024)苏民终 1446 号】及开庭传票,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文峰股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周某某等 4 名自然人

  原审被告:徐翔、徐长江

  (二)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2021)苏 01 民初 2281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判决内容(即
“文峰股份对徐翔、徐长江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翔、徐长江追偿”),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要求文峰股份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主要事实与理由

  1、文峰股份主观上不存在操纵的故意、客观上未实施操纵行为,原审判决错误认定共同侵权,从而判决文峰股份就投资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认定事实不清且适用法律错误。

  2、原审判决在因果关系认定及投资者损失计算等方面亦存在错误,忽略了投资者自身因素及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所造成的影响,不当扩大了赔偿责任范围,其委托第三方出具的《证券投资者损失测算咨询意见书》不应作为裁判依据。

  3、本案判决结果影响巨大,恳请二审法院在裁判时充分注意对文峰股份现有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依法坚持“民事赔偿优先”原则。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案件二审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也未产生有效判决,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诉讼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现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