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 南京银行 证券代码: 601009 编号:2024-017
优先股简称:南银优 1 优先股代码:360019
南银优 2 360024
可转债简称:南银转债 可转债代码:113050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于 1992
年 9 月成立,2012 年 8 月完成本土化转制,从一家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制事务
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安永华明总部设在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
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截至 2023 年末拥有合伙人
245 人,首席合伙人为毛鞍宁先生。
安永华明一直以来注重人才培养,截至 2023 年末拥有执业注册会计师近1800 人,其中拥有证券相关业务服务经验的执业注册会计师超过 1500 人, 注册会计师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 500 人。
安永华明 2022 年度业务总收入人民币 59.06 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人
民币 56.69 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人民币 24.97 亿元。 2022 年度 A 股上市公司年
报审计客户共计 138 家,收费总额人民币 9.01 亿元。这些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金融业、批发和零售业、采矿业、房地产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安永华明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21 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安永华明具有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保险涵盖北京总所和全部分所。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 2 亿元。安永华明近三年不存在任何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安永华明及从业人员近三年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以及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曾收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具警示函一次,涉及两名从业人员。前述出具警示函的决定属监督管理措施,并非行政处罚。曾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安永华明的两名从业人员出具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一次,亦不涉及处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前述监管措施不影响安永华明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二)项目成员信息
1.人员信息
项目合伙人及签字会计师许培菁女士,于 2010 年成为中国执业注册会计师,2007 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2023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1 家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涉及的行业包括金融业。
签字会计师黄贝夷女士,于 2015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8 年开始在安永华
明执业,2023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复核 2 家境内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涉及的行业包括金融业。
项目质量复核合伙人朱宝钦先生,于 2006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2 年开始
从事上市公司审计相关服务,2007 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2021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复核 5 家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涉及的行业包括
金融业。
2. 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安永华明及上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23 年度支付安永华明审计工作报酬为 320 万元(含内部控制审计收费 55 万元)。本公司董事会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 2024 年具体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确定 2024 年度审计费用。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4 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和《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基本情况、执业资格、人员信息、业务规模、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记录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上述两项议案。
(二)本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并进行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很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我们同意继续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24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本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本公司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和 2024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以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审
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和《关于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安永华明为本公司提供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
(四)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