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008 证券简称:连云港 公告编号:临2023-080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及东方港务分公司均列被上诉人地位
●涉案金额:人民币 18,696,826.72 元
●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9 年 12 月,江苏开元国际集团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公司)作
为原告,将连云港中色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色公司)为被告一,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公司下属东联港务分公司(后整合为东方港务分公司)分别作为被告三、被告二,提起了民事诉讼。
公司已于 2020 年 1 月 1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临 2020-002)。于 2020 年 10 月 21 日、2020 年 11 月 12 日披露了《关于诉讼进
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56)、《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58), 投资者可查阅公告了解本案有关内容。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送的民事判决书(【2020】苏民终 1023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开元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33,981 元,由江苏开元国际集团石化有限公司负担。
三、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将及时公告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